※ 引述《aoepig1 (chuchy)》之銘言:
: 中華民國在台灣又什麼好爭議的?
: 大家都在說舊金山和約裡面沒有寫到
: 台澎金馬要還給誰?
: 舉例來講好了
: 今天你欠甲十萬元,當你要還十萬元給甲的時候
: 是不是會跟那個甲寫一張證明,以茲證明十萬元還給甲
: 可是證明上面只有寫,己將十萬元歸還
: 難道別人就可以說
: 十萬元在這張證明裡面並沒有寫要還給誰啊,所以甲不能拿
: 日本跟中華民國簽約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的
: 日本跟美國簽約台灣就是美國的
: 不然還是要硬辯說
: 中華民國己經亡國了,簽約不代表任何效力?
台灣是割讓,不是借地。
而且,不論我給還是借你十萬元,之後你寫張單據說要還十萬元,
然後把錢丟在地上,那十萬元都不會回到我手中。
很簡單,你如果不是當面還錢給我,我怎麼確認錢到手了?
那如果你經過他人或當面還給我,那實際上你就是已經說要還給「
我」了,只是沒寫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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