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enearth (Hi!~~\( ̄︶ ̄)>)》之銘言:
: ※ 引述《VVizZ (不恥之徒不此之圖)》之銘言:
: : 我是說趙少康他們自己說公投是違法發動
: : 卻跑去參加依法舉行至少五場的辯論會
: : 這不是很奇怪嗎
: : 讓本來期望能針對公投題目本身合目的性的辯論
: : 變成合法與否的論爭
: : 公投題目我個人沒定見
: : 因為我還要看看正方對於他們的題目如何定位
: 我問"題目"如何,
: 跟"定位"有什麼關係?
: 定位不是很明確嗎!
: 那政府不能依據公投結果行使,
: 那公投題目不是擺明是個屁嗎?
: 以後政府說做啥就做啥?
: 公投-------->是綁票行為!
關於憲法跟法律的複決案
是有法律上拘束力的
至於政策方面
因為行政有其專業性
公投結果並不能必然拘束其裁量空間
第 31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由法文可以觀之
第三項之"必要處置"即規定了行政機關必須對公投結果為一定的反應
不是說可以硬幹不理的
只是怎麼處置由行政專業跟立法制衡的原則底下去進行
換句話說
公投是決定政策的方向
政府也有義務去做必要的處置
但是政府要如何處置?
我們有必要聽一下正方對於題目自身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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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是韓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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