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Fri Feb 27 22:47:38 2004
※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之銘言:
: : 我之前在別版po的文章一點小意見.....
: : 請看第二十四條的立法理由,我知道你沒有,所以我打給你看T_T
: : 如下:未避免延宕太久,損及人民權益,並考量公民投票實際作業所需時間,爰規定公告成立
: : 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另由於公民投票事務繁雜,耗費大量人力
: : 物力,為行政效率考量,爰規定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以節省能力物力
: : 不知道到目前為止,你看出了端倪沒有,那就是,十七條說不適用二十四條的地方
: : 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 : 也就是在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立法者認為這種時候不用
: : 一定要在公告後一個月舉起公民投票,因為這時候並沒有延宕太久,損及人民權益的疑慮
: : 從立法理由來看,應該是這樣子的,至於得在全國性選舉一起舉辦,是為了節省物力人力
: : 跟第十七條並沒有衝突,而且如果防禦性公投和全國性的選舉辦在同一天,只會節省
: : 人力物力,卻不會造成國家任何的不利益
: : 要解釋法條之前,請先看立法理由,這是很重要的
: : 有錯請指教 虛心檢討
: 立法理由當然是解釋方法其一
: 但在解釋上並無絕對拘束力
: 所以"立法疏漏"的概念其中一項
: 就是指法律文字與立法理由未盡相合
: 但此種立法疏漏的補救措施
: 是修法或是大法官統一解釋
: 也就是說
: 在還沒有修法或聲請大法官解釋之前
: 仍不能只因立法理由
: 就直接論斷法律的文義解釋應該被"限縮"
: (在本案中就是將17條的排除24限縮至24前段)
: 畢竟有直接規範力的是法律而不是立法理由
: 因為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是法律不包括立法理由
: 如果再吹毛求疵一點
: 法條規定a,b兩項 (就是指17條排除24條全文)
: 而立法理由只針對a (就是針對24條前段)
: 是不是能因此就能認定法條與立法理由不合
: 恐怕在邏輯上也還要進一步檢驗
: 當然
: 到這裡已經是很嚴格的法律解釋學範疇
: 如果有興趣的版友也請不吝指教
: 我回文的目的只是想提醒版主
: 到底320公投能不能跟大選結合
: 在法律上不能只單看24而不看17
: 其他的就有待版上諸方大家的高見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十七條所排除二十四條的,是這個強制規定部份,也就是"應"字
理由說過了
至於二十四條後段 得與全國性選舉一並舉辦 是任意規定 政府有決定的空間
是否在排除之列 由於非強制規定 本來就有解釋的空間
此時應看第二十四條後段的立法理由,來探求立此條規定的真意
當然結果我認為是並不會跟第十七條有所矛盾的地方
我知道你是高手 可以的話下手輕一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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