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nightwing (多年以後)》之銘言:
: : 第 24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 :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第 17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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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解釋上
: 當條文沒有明文只排除前段時
: 就代表是排除條文全部
: 所以第十七條(也就是這次的公投法源)已經排除了24條的規定
: 如果要主張第十七條的排除並不包括24條的後段(也就是與全國選舉同日的規定)
: 就必須要提出更強有力的法理論述或提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 我只是就法論法
: 希望nightwing不要在意
: 或是期待你可以針對17條與24條的關係
: 提出不同於通說(指法解釋學)的精闢見解
不適用並不等於排除
也就是說公投可以跟其他選舉日合併舉辦,也可以獨立舉辦。
也可以在一個月內舉辦,並不受制於公告後1-6個月的期限影響。
如果真的這麼簡單就解決320公投問題,藍軍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了。
也不會到現在還在哇哇叫!然後直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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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8.43.112
※ 編輯: nightwing 來自: 210.58.43.112 (02/27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