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Sat Feb 28 00:59:15 2004
※ 引述《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之銘言:
: 我只能說你別仗著你的本行對非本行人咄咄逼人
: 雖然你用詞沒這意思,但我看你po的幾篇文針對n大
: 就是有這個傾向,最好你能針對其他部份也能這樣打破沙鍋問到底
你可能弄錯了先後順序
是n大自己先說在法律上"不適用不等於排除"
我才會一直針對這點希望他能給予例或依據
因為我是真的不知道不適用與排除有什麼差別?
除了這點質疑
我並沒有針對他個人有任何的發言吧
至少相較於他說我是"來鬧的" "口水文" "沒時間跟你耗"
你覺得是誰在咄咄逼人呢?
: 1.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這說法是
: 吳庚和廖義男提的,那為何二十四條要解釋成他們的意思,而不用任意規定的
: 意思,理由何在?
既然在解釋上有兩種可能性存在
(其實這點才是我一開始的目的,點出另一種可能性)
那就不能光看解釋層次
而必須回到之前討論的實質部分
也就是到底公投與大選合併是否適宜
我認為合併的利基在於省錢
而分開的利基在於不易生混亂
那這兩個利益衡量究竟孰高孰低
我覺得是見仁見智
其實我是支持公投的理念
所以我認為盡可能的讓公投不要有混亂的可能
不管是一般性公投還是這次的防禦性公投
一個法律條文或制度的設計
應該盡可能的降低紛爭產生可能性
有句法諺是這麼說的
"最好的法律就是讓最笨的人都能主張及使用"
畢竟這次是第一次公投
又有兩個題目要表決
從中央到地方的選務機關都發現如果合辦會易生混亂的可能性
我也認為
或許辦了幾次之後
當人民與選務機關都已經漸漸熟悉公投運作及規劃後
可以為了節省經費而將公投與其他選舉合辦
(因為經過幾次公投,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已經大幅降低)
但針對剛開始的幾次公投
尤其公投的內容又是屬於特殊性的防衛性公投
我會認為多花一些錢換取不會引起爭議的公投
是很值得的
所謂的爭議主要是指投錯票匭的效力問題與因此引起的政治風波
還包括各政治勢力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使公投蒙上的政治色彩
(不管是支持哪一方,如果是分開舉行,相信很多爭議都不會發生)
這是我認為這次公投與大選不宜合辦的理由
並因為這個實質原因
我會選擇考慮在解釋法條時採取相對應的文義
: 3.吳庚是有政治立場,廖某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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