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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重點就在於 : "主要"是一種解釋 : 但並不因此排除另外一種解釋 : 因為法律並未明文 : : 或許我的智慧跟領悟力沒有你好 : 所以我這種解釋方式有請教過兩位法律系的教授 : 並獲得他們的認同 : 我想在法律解釋上 : 法律系教授的智慧跟領悟力應該不會跟你差太多吧 : : 我不希望討論內容轉向發表者 : 這樣很容易失焦而轉為不同發表者個人間的意氣 : 所以還是請你盡量避免使用諸如 : "看各人智慧和領悟力" : "可能有的人會想不透" : 這一類的話 : : 感謝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2.178.204.41 : → nightwing:另請高明 謝謝 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推 210.58.43.112 02/27 我會另請高明的 但我覺得你先說出"不適用不等於排除" 然後當我問你這種解釋方法的依據或例證時 你卻先說"不回應口水文" 又說"他是來鬧的吧" 再說"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但實際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真的有這種法條的話) 根本不會超過一行 你只要跟我說什麼法第幾條我就自己去查 或許我們真的沒有討論的緣分吧 殘念 : → jason1011:哪兩位 講了什麼 推 61.229.40.112 02/27 他們也認為在條文解釋上不能直接把17條的排除限制在前段 如果要限縮就必須經過大法官有權解釋 而其中有一位正是現任的大法官 另外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並不是我提出的 前任的吳大法官與現任的廖大法官都曾針對部分法律中的"得" 做出"只係表示權限範圍並非代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41 ※ 編輯: JCSL 來自: 202.178.204.41 (02/28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