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重點就在於
: "主要"是一種解釋
: 但並不因此排除另外一種解釋
: 因為法律並未明文
:
: 或許我的智慧跟領悟力沒有你好
: 所以我這種解釋方式有請教過兩位法律系的教授
: 並獲得他們的認同
: 我想在法律解釋上
: 法律系教授的智慧跟領悟力應該不會跟你差太多吧
:
: 我不希望討論內容轉向發表者
: 這樣很容易失焦而轉為不同發表者個人間的意氣
: 所以還是請你盡量避免使用諸如
: "看各人智慧和領悟力"
: "可能有的人會想不透"
: 這一類的話
:
: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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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2.178.204.41
: → nightwing:另請高明 謝謝 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推 210.58.43.112 02/27
我會另請高明的
但我覺得你先說出"不適用不等於排除"
然後當我問你這種解釋方法的依據或例證時
你卻先說"不回應口水文"
又說"他是來鬧的吧"
再說"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但實際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真的有這種法條的話)
根本不會超過一行
你只要跟我說什麼法第幾條我就自己去查
或許我們真的沒有討論的緣分吧
殘念
: → jason1011:哪兩位 講了什麼 推 61.229.40.112 02/27
他們也認為在條文解釋上不能直接把17條的排除限制在前段
如果要限縮就必須經過大法官有權解釋
而其中有一位正是現任的大法官
另外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並不是我提出的
前任的吳大法官與現任的廖大法官都曾針對部分法律中的"得"
做出"只係表示權限範圍並非代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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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78.204.41
※ 編輯: JCSL 來自: 202.178.204.41 (02/28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