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之銘言:
: 這篇文回了三次回到一半斷了三次T_T.阿 ,他都跟你道歉因為言詞不當,我也跟你道歉
: 但說實在的,你明知他答不出來還用一堆問題引導他無地自容,實在不好,
這真的是你誤會了
我並沒有"明知他答不出來"
: 就好像如果他是唸電機的,你說電子是正的,他叫你提出證據和舉例,你該怎說
: 我想應該適時糾正錯誤就好,而非一再質問
我不得不說
如果他是真的不知道(我是真的不知道他不知道)
那直接說聲"可能我的認知還要在求證"之類的話
我也就聽懂而不會繼續追問了
是因為他後來對於我的情緒性發言
完全無法讓我感覺到他並不知道答案
所以我才會繼續提問的
而且在他說明所學非法律之後
我也沒有繼續再問他了
本來人就各有所長
不是嗎?
所以我想關於這點就到這裡為止好嗎?
: 1.你的實質原因還是圍繞在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那你就是覺得公頭法十七條排除第二
: 十四條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摟?你覺得立法者也是如此想法嗎?
: 還是你自己在法條再做自己的解釋?
既然是討論到實質原因
當然是我基於自己對於這個問題的價值選擇
來發表我對於法條的解釋
至於立法者是否持相同看法
在立法理由中並未說明所以無法得知
也因此我認為修法明確化或大法官解釋正是最好的方法
: 2.合辦會發生混亂?投票跟開票原來有這麼難,我們國家國民的素質有這麼低?
: 選務人員辦事有這麼差?辦事技術有值得那麼令人質疑,中選會的U型投票共識
: 也就是根本就是無濟於事的?
關於這點我已有回文
敬請卓參
: 3.累積實務辦理經濟固然重要,但依法行事及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做事更為重要
: 今天合選是個挑戰沒錯,但面對每個挑戰還未開始就先不辦?並不是很好,
: 況且國家有人力物力節省的必要,如果同你所說為了要累積實務經驗,
: 那這次就是個很好的經驗,我強調兩點:1.公投和總統選舉發生技術上
: 的問題可能性低,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知識去投哪個,蓋哪個,就好像
: 每個人都知道紅燈不能走,除非他是色盲2.實質上就有節省人力物力的確定利益
: 卻因為害怕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極低發生之風險,兩者衡量,要取捨誰?況且
: 我認為根本不會影響總統大選選情!
首先
我也不會認為影響總統選情
再來
我覺得投錯票匭的問題是在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上
我並沒有認為會有很多人投錯票匭
但在法制的設計或討論上
只要無法排除其可能性
就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爭議解決途徑或標準
這也是責任倫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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