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Sat Feb 28 00:31:17 2004
※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重點就在於
: : "主要"是一種解釋
: : 但並不因此排除另外一種解釋
: : 因為法律並未明文
: : 或許我的智慧跟領悟力沒有你好
: : 所以我這種解釋方式有請教過兩位法律系的教授
: : 並獲得他們的認同
: : 我想在法律解釋上
: : 法律系教授的智慧跟領悟力應該不會跟你差太多吧
: : 我不希望討論內容轉向發表者
: : 這樣很容易失焦而轉為不同發表者個人間的意氣
: : 所以還是請你盡量避免使用諸如
: : "看各人智慧和領悟力"
: : "可能有的人會想不透"
: : 這一類的話
: : 感謝
: : --
: : ◆ From: 202.178.204.41
: : → nightwing:另請高明 謝謝 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推 210.58.43.112 02/27
: 我會另請高明的
: 但我覺得你先說出"不適用不等於排除"
: 然後當我問你這種解釋方法的依據或例證時
: 你卻先說"不回應口水文"
: 又說"他是來鬧的吧"
: 再說"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 但實際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真的有這種法條的話)
: 根本不會超過一行
: 你只要跟我說什麼法第幾條我就自己去查
: 或許我們真的沒有討論的緣分吧
: 殘念
我只能說你別仗著你的本行對非本行人咄咄逼人
雖然你用詞沒這意思,但我看你po的幾篇文針對n大
就是有這個傾向,最好你能針對其他部份也能這樣打破沙鍋問到底
: : → jason1011:哪兩位 講了什麼 推 61.229.40.112 02/27
: 他們也認為在條文解釋上不能直接把17條的排除限制在前段
: 如果要限縮就必須經過大法官有權解釋
: 而其中有一位正是現任的大法官
: 另外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 並不是我提出的
: 前任的吳大法官與現任的廖大法官都曾針對部分法律中的"得"
: 做出"只係表示權限範圍並非代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解釋
1.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這說法是
吳庚和廖義男提的,那為何二十四條要解釋成他們的意思,而不用任意規定的
意思,理由何在?
2.若照他們的解釋只係表示權限範圍並非代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那十七條排除第二十四條後段是真的,可是,實益何在?別跟我說什麼投票會混亂喔
3.吳庚是有政治立場,廖某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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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0.112
→ nightwing:謝謝 我的確不是學法律的 <(_ _)> 推 210.58.43.112 02/28
→ nightwing:相信JCSL樂意跟您討論吧! 推 210.58.43.112 02/28
→ jason1011:事實上我很睏 我明早要去準備牽手 推 61.229.40.112 02/28
→ nightwing:我氣到也會去牽手 早點休息吧! 推 210.58.43.112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