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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重點就在於 : : "主要"是一種解釋 : : 但並不因此排除另外一種解釋 : : 因為法律並未明文 : : 或許我的智慧跟領悟力沒有你好 : : 所以我這種解釋方式有請教過兩位法律系的教授 : : 並獲得他們的認同 : : 我想在法律解釋上 : : 法律系教授的智慧跟領悟力應該不會跟你差太多吧 : : 我不希望討論內容轉向發表者 : : 這樣很容易失焦而轉為不同發表者個人間的意氣 : : 所以還是請你盡量避免使用諸如 : : "看各人智慧和領悟力" : : "可能有的人會想不透" : : 這一類的話 : : 感謝 : : -- : : ◆ From: 202.178.204.41 : : → nightwing:另請高明 謝謝 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推 210.58.43.112 02/27 : 我會另請高明的 : 但我覺得你先說出"不適用不等於排除" : 然後當我問你這種解釋方法的依據或例證時 : 你卻先說"不回應口水文" : 又說"他是來鬧的吧" : 再說"我沒多餘時間跟你耗" : 但實際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真的有這種法條的話) : 根本不會超過一行 : 你只要跟我說什麼法第幾條我就自己去查 : 或許我們真的沒有討論的緣分吧 : 殘念 我只能說你別仗著你的本行對非本行人咄咄逼人 雖然你用詞沒這意思,但我看你po的幾篇文針對n大 就是有這個傾向,最好你能針對其他部份也能這樣打破沙鍋問到底 : : → jason1011:哪兩位 講了什麼 推 61.229.40.112 02/27 : 他們也認為在條文解釋上不能直接把17條的排除限制在前段 : 如果要限縮就必須經過大法官有權解釋 : 而其中有一位正是現任的大法官 : 另外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 並不是我提出的 : 前任的吳大法官與現任的廖大法官都曾針對部分法律中的"得" : 做出"只係表示權限範圍並非代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解釋 1.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這說法是 吳庚和廖義男提的,那為何二十四條要解釋成他們的意思,而不用任意規定的 意思,理由何在? 2.若照他們的解釋只係表示權限範圍並非代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那十七條排除第二十四條後段是真的,可是,實益何在?別跟我說什麼投票會混亂喔 3.吳庚是有政治立場,廖某我不知道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0.112
nightwing:謝謝 我的確不是學法律的 <(_ _)> 推 210.58.43.112 02/28
nightwing:相信JCSL樂意跟您討論吧! 推 210.58.43.112 02/28
jason1011:事實上我很睏 我明早要去準備牽手 推 61.229.40.112 02/28
nightwing:我氣到也會去牽手 早點休息吧! 推 210.58.43.112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