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Sat Feb 28 01:52:09 2004
※ 引述《grpsys (想)》之銘言:
: : 是指"男人有帶保險套的權利"而不是"男人可自由決定要不要帶保險套"
: ^^^^ ^^^^^^^^^^^^^^^^
: 請問一下,這不就是領不領公投票的理由嗎?
: 公投是你的權利,可以行使或放棄。
: 這樣,"權利"為何和"自由決定要不要",有不同意義呢?
是這樣的
權利當然有自由行使的成分
在概念上也有重疊
但上面所舉出的兩種解釋可能
前者的重點是放在權利的"範圍"到哪裡
或許略可將之解釋成"男人可以帶保險套"
所以如果將(在此意義下的)規定排除
那就得出"男人不可以帶保險套"的結論了
: 如果,服兵役的義務這條被排除,那麼就不可以當兵嗎?
: 幹砲法排除第24條的意思應該是避免因為太想要了,還要戴上保險套,
: 可能會發生因為太趕,還沒戴好就軟了之類的窘境.......
: 所以才可戴可不戴。
這裡已經不再是解釋上的問題
而是實質合理與否的層次囉
也就是類比到"公投與大選合併允妥與否"的問題
而不再是"24之"得應如何解釋"的爭議了
: 同意,所以囉,320公投交給我們,大法官給老人當就好了。
其實這一屆的大法官已經相當年輕化了
最年輕的還不到五十歲
就算跟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相比
也絲毫不算老人
所以其實可以相信他們跟社會的緊密性
不會因為年齡太大而過於疏遠做出不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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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psys:呵呵,我的老人是指二號....... 推 61.230.130.86 02/28
→ nightwing:對唷 2號已經先行解釋為"違法"了 XD 推 210.58.43.112 02/28
→ grpsys:請問你贊成法界人士發起的拒領公投票嗎? 推 61.230.130.86 02/28
→ taitongtan:經JCSL兄開釋 終於清楚了 感謝感謝 ^__^> 推140.112.215.115 02/28
→ JCSL:別說開示啦..各有所長的交換意見是重要的 推 202.178.204.41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