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Fri Feb 27 22:25:46 2004
※ 引述《nightwing (多年以後)》之銘言:
: ※ 引述《miracle7 (蝴蝶效應)》之銘言:
: : 公投絕對違法
: : 法律明文規定
: : 公民投票不可以跟"任一選舉"綁在一起舉行
: : 光這條就足以證明公投違法
: : 請大家勿投"320違法公投"
: : 謝謝
: 第 24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第 17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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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釋上
當條文沒有明文只排除前段時
就代表是排除條文全部
所以第十七條(也就是這次的公投法源)已經排除了24條的規定
如果要主張第十七條的排除並不包括24條的後段(也就是與全國選舉同日的規定)
就必須要提出更強有力的法理論述或提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我只是就法論法
希望nightwing不要在意
或是期待你可以針對17條與24條的關係
提出不同於通說(指法解釋學)的精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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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78.204.41
→ seraphxx:所以和大選合辦並不違法呀~ 推 140.116.91.242 02/27
→ JCSL:24條允許合辦,17條排除之..您說合不合法? 推 202.178.204.41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