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grpsys (想)》之銘言:
: : → JCSL:24條允許合辦,17條排除之..您說合不合法? 推 202.178.204.41 02/27
: : 請教你一個問題。
: : 容我舉個粗俗一點的例子,
: : 假設,
: : 幹砲法第24條規定,男人幹砲可以戴保險套。
: : 17條規定,當男人精蟲衝腦時,可以經女人同意直接幹砲
: : 且排除第24條的規定。
: : 請問,
: : 根據第17條規定幹砲,是不是一定不可以戴保險套呢?
: 如果你的幹砲法(下簡稱本法)24中的"可以"
: 是指"男人有帶保險套的權利"而不是"男人可自由決定要不要帶保險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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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這不就是領不領公投票的理由嗎?
公投是你的權利,可以行使或放棄。
這樣,"權利"為何和"自由決定要不要",有不同意義呢?
: (這就是學說上對於法律中"得"字的兩種可能解釋)
: 那麼的確配合上本法17條
: 男人就不可以帶保險套
如果,服兵役的義務這條被排除,那麼就不可以當兵嗎?
幹砲法排除第24條的意思應該是避免因為太想要了,還要戴上保險套,
可能會發生因為太趕,還沒戴好就軟了之類的窘境.......
所以才可戴可不戴。
: 或許有版友會覺得我太認真了(這好像叫認真魔人吧..)
: 但我想本法或許輕鬆詼諧
: 但公投法影響層面真的很大
: 所以在解釋上應該力求周延跟充分討論
: 當然
: 交給大法官統一解釋才是解決紛爭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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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所以囉,320公投交給我們,大法官給老人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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