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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grpsys (想)》之銘言: : : → JCSL:24條允許合辦,17條排除之..您說合不合法? 推 202.178.204.41 02/27 : : 請教你一個問題。 : : 容我舉個粗俗一點的例子, : : 假設, : : 幹砲法第24條規定,男人幹砲可以戴保險套。 : : 17條規定,當男人精蟲衝腦時,可以經女人同意直接幹砲 : : 且排除第24條的規定。 : : 請問, : : 根據第17條規定幹砲,是不是一定不可以戴保險套呢? : 如果你的幹砲法(下簡稱本法)24中的"可以" : 是指"男人有帶保險套的權利"而不是"男人可自由決定要不要帶保險套" ^^^^ ^^^^^^^^^^^^^^^^ 請問一下,這不就是領不領公投票的理由嗎? 公投是你的權利,可以行使或放棄。 這樣,"權利"為何和"自由決定要不要",有不同意義呢? : (這就是學說上對於法律中"得"字的兩種可能解釋) : 那麼的確配合上本法17條 : 男人就不可以帶保險套 如果,服兵役的義務這條被排除,那麼就不可以當兵嗎? 幹砲法排除第24條的意思應該是避免因為太想要了,還要戴上保險套, 可能會發生因為太趕,還沒戴好就軟了之類的窘境....... 所以才可戴可不戴。 : 或許有版友會覺得我太認真了(這好像叫認真魔人吧..) : 但我想本法或許輕鬆詼諧 : 但公投法影響層面真的很大 : 所以在解釋上應該力求周延跟充分討論 : 當然 : 交給大法官統一解釋才是解決紛爭的最佳途徑 ^^^^^^^^^^^^^^^^^^^^^^^^^^^^^^^^^^^^^^^^^ 同意,所以囉,320公投交給我們,大法官給老人當就好了。 -- He was stupid. I was lucky. I will visit him so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3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