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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psys (想)》之銘言: : → JCSL:24條允許合辦,17條排除之..您說合不合法? 推 202.178.204.41 02/27 : 請教你一個問題。 : 容我舉個粗俗一點的例子, : 假設, : 幹砲法第24條規定,男人幹砲可以戴保險套。 : 17條規定,當男人精蟲衝腦時,可以經女人同意直接幹砲 : 且排除第24條的規定。 : 請問, : 根據第17條規定幹砲,是不是一定不可以戴保險套呢? 如果你的幹砲法(下簡稱本法)24中的"可以" 是指"男人有帶保險套的權利"而不是"男人可自由決定要不要帶保險套" (這就是學說上對於法律中"得"字的兩種可能解釋) 那麼的確配合上本法17條 男人就不可以帶保險套 或許有版友會覺得我太認真了(這好像叫認真魔人吧..) 但我想本法或許輕鬆詼諧 但公投法影響層面真的很大 所以在解釋上應該力求周延跟充分討論 當然 交給大法官統一解釋才是解決紛爭的最佳途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41
nightwing:那為何不交給大法官解釋呢? 推 210.58.43.112 02/28
yisdl:但是有人就是硬是不找大法官 找媒體啊~ 推140.112.213.153 02/28
taitongtan:請教J兄 您兩種可能解釋我看不出有何差異 推140.112.215.115 02/28
taitongtan:可否再解釋清楚一點 ^.^> 推140.112.215.115 02/28
nightwing:權利改成義務 就有差了 (逃~) 推 210.58.43.112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