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Sat Feb 28 01:29:49 2004
※ 引述《grpsys (想)》之銘言:
: → JCSL:24條允許合辦,17條排除之..您說合不合法? 推 202.178.204.41 02/27
: 請教你一個問題。
: 容我舉個粗俗一點的例子,
: 假設,
: 幹砲法第24條規定,男人幹砲可以戴保險套。
: 17條規定,當男人精蟲衝腦時,可以經女人同意直接幹砲
: 且排除第24條的規定。
: 請問,
: 根據第17條規定幹砲,是不是一定不可以戴保險套呢?
如果你的幹砲法(下簡稱本法)24中的"可以"
是指"男人有帶保險套的權利"而不是"男人可自由決定要不要帶保險套"
(這就是學說上對於法律中"得"字的兩種可能解釋)
那麼的確配合上本法17條
男人就不可以帶保險套
或許有版友會覺得我太認真了(這好像叫認真魔人吧..)
但我想本法或許輕鬆詼諧
但公投法影響層面真的很大
所以在解釋上應該力求周延跟充分討論
當然
交給大法官統一解釋才是解決紛爭的最佳途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41
→ nightwing:那為何不交給大法官解釋呢? 推 210.58.43.112 02/28
→ yisdl:但是有人就是硬是不找大法官 找媒體啊~ 推140.112.213.153 02/28
→ taitongtan:請教J兄 您兩種可能解釋我看不出有何差異 推140.112.215.115 02/28
→ taitongtan:可否再解釋清楚一點 ^.^> 推140.112.215.115 02/28
→ nightwing:權利改成義務 就有差了 (逃~) 推 210.58.43.112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