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之銘言:
: : 這篇文回了三次回到一半斷了三次T_T.阿 ,他都跟你道歉因為言詞不當,我也跟你道歉
: : 但說實在的,你明知他答不出來還用一堆問題引導他無地自容,實在不好,
: 這真的是你誤會了
: 我並沒有"明知他答不出來"
: : 就好像如果他是唸電機的,你說電子是正的,他叫你提出證據和舉例,你該怎說
: : 我想應該適時糾正錯誤就好,而非一再質問
: 我不得不說
: 如果他是真的不知道(我是真的不知道他不知道)
: 那直接說聲"可能我的認知還要在求證"之類的話
: 我也就聽懂而不會繼續追問了
: 是因為他後來對於我的情緒性發言
: 完全無法讓我感覺到他並不知道答案
: 所以我才會繼續提問的
: 而且在他說明所學非法律之後
: 我也沒有繼續再問他了
: 本來人就各有所長
: 不是嗎?
: 所以我想關於這點就到這裡為止好嗎?
: : 1.你的實質原因還是圍繞在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那你就是覺得公頭法十七條排除第二
: : 十四條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摟?你覺得立法者也是如此想法嗎?
: : 還是你自己在法條再做自己的解釋?
: 既然是討論到實質原因
: 當然是我基於自己對於這個問題的價值選擇
: 來發表我對於法條的解釋
: 至於立法者是否持相同看法
: 在立法理由中並未說明所以無法得知
: 也因此我認為修法明確化或大法官解釋正是最好的方法
從立法理由無法得知?也就是說從十七條排除第二十四條可以衍生出
為了不讓合辦混亂的原因摟?而不是單就二十四條立法的原因去排除?
: : 2.合辦會發生混亂?投票跟開票原來有這麼難,我們國家國民的素質有這麼低?
: : 選務人員辦事有這麼差?辦事技術有值得那麼令人質疑,中選會的U型投票共識
: : 也就是根本就是無濟於事的?
: 關於這點我已有回文
: 敬請卓參
哪裡?
: : 3.累積實務辦理經濟固然重要,但依法行事及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做事更為重要
: : 今天合選是個挑戰沒錯,但面對每個挑戰還未開始就先不辦?並不是很好,
: : 況且國家有人力物力節省的必要,如果同你所說為了要累積實務經驗,
: : 那這次就是個很好的經驗,我強調兩點:1.公投和總統選舉發生技術上
: : 的問題可能性低,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知識去投哪個,蓋哪個,就好像
: : 每個人都知道紅燈不能走,除非他是色盲2.實質上就有節省人力物力的確定利益
: : 卻因為害怕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極低發生之風險,兩者衡量,要取捨誰?況且
: : 我認為根本不會影響總統大選選情!
: 首先
: 我也不會認為影響總統選情
: 再來
: 我覺得投錯票匭的問題是在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上
: 我並沒有認為會有很多人投錯票匭
: 但在法制的設計或討論上
: 只要無法排除其可能性
: 就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爭議解決途徑或標準
: 這也是責任倫理的概念
呼~~~~說實在的,你都沒回答我想聽的,你說有可能性,對!我也說有
但可能性低,而合辦所發生的節省人物力,卻是百分之百發生的,不是嗎?
現在對合辦混亂所做的努力就是為了要讓這低可能性發生,而不是
因為有其低可能性來犧牲掉原本所因可得到的利益.
還有,你從這標題第一篇就說是從法條來解釋,演變到現在變成合辦的利與幣之爭
說實在的已經越來越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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