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之銘言: : : 這篇文回了三次回到一半斷了三次T_T.阿 ,他都跟你道歉因為言詞不當,我也跟你道歉 : : 但說實在的,你明知他答不出來還用一堆問題引導他無地自容,實在不好, : 這真的是你誤會了 : 我並沒有"明知他答不出來" : : 就好像如果他是唸電機的,你說電子是正的,他叫你提出證據和舉例,你該怎說 : : 我想應該適時糾正錯誤就好,而非一再質問 : 我不得不說 : 如果他是真的不知道(我是真的不知道他不知道) : 那直接說聲"可能我的認知還要在求證"之類的話 : 我也就聽懂而不會繼續追問了 : 是因為他後來對於我的情緒性發言 : 完全無法讓我感覺到他並不知道答案 : 所以我才會繼續提問的 : 而且在他說明所學非法律之後 : 我也沒有繼續再問他了 : 本來人就各有所長 : 不是嗎? : 所以我想關於這點就到這裡為止好嗎? : : 1.你的實質原因還是圍繞在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那你就是覺得公頭法十七條排除第二 : : 十四條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摟?你覺得立法者也是如此想法嗎? : : 還是你自己在法條再做自己的解釋? : 既然是討論到實質原因 : 當然是我基於自己對於這個問題的價值選擇 : 來發表我對於法條的解釋 : 至於立法者是否持相同看法 : 在立法理由中並未說明所以無法得知 : 也因此我認為修法明確化或大法官解釋正是最好的方法 從立法理由無法得知?也就是說從十七條排除第二十四條可以衍生出 為了不讓合辦混亂的原因摟?而不是單就二十四條立法的原因去排除? : : 2.合辦會發生混亂?投票跟開票原來有這麼難,我們國家國民的素質有這麼低? : : 選務人員辦事有這麼差?辦事技術有值得那麼令人質疑,中選會的U型投票共識 : : 也就是根本就是無濟於事的? : 關於這點我已有回文 : 敬請卓參 哪裡? : : 3.累積實務辦理經濟固然重要,但依法行事及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做事更為重要 : : 今天合選是個挑戰沒錯,但面對每個挑戰還未開始就先不辦?並不是很好, : : 況且國家有人力物力節省的必要,如果同你所說為了要累積實務經驗, : : 那這次就是個很好的經驗,我強調兩點:1.公投和總統選舉發生技術上 : : 的問題可能性低,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知識去投哪個,蓋哪個,就好像 : : 每個人都知道紅燈不能走,除非他是色盲2.實質上就有節省人力物力的確定利益 : : 卻因為害怕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極低發生之風險,兩者衡量,要取捨誰?況且 : : 我認為根本不會影響總統大選選情! : 首先 : 我也不會認為影響總統選情 : 再來 : 我覺得投錯票匭的問題是在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上 : 我並沒有認為會有很多人投錯票匭 : 但在法制的設計或討論上 : 只要無法排除其可能性 : 就必須要有相對應的爭議解決途徑或標準 : 這也是責任倫理的概念 呼~~~~說實在的,你都沒回答我想聽的,你說有可能性,對!我也說有 但可能性低,而合辦所發生的節省人物力,卻是百分之百發生的,不是嗎? 現在對合辦混亂所做的努力就是為了要讓這低可能性發生,而不是 因為有其低可能性來犧牲掉原本所因可得到的利益. 還有,你從這標題第一篇就說是從法條來解釋,演變到現在變成合辦的利與幣之爭 說實在的已經越來越遠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