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如果公投不違法
時間Fri Feb 27 22:33:45 2004
※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nightwing (多年以後)》之銘言:
: : 第 24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 :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第 17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 ~~~~~~~~~~~~~~~~~~
: 在法律解釋上
: 當條文沒有明文只排除前段時
: 就代表是排除條文全部
: 所以第十七條(也就是這次的公投法源)已經排除了24條的規定
: 如果要主張第十七條的排除並不包括24條的後段(也就是與全國選舉同日的規定)
: 就必須要提出更強有力的法理論述或提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 我只是就法論法
: 希望nightwing不要在意
: 或是期待你可以針對17條與24條的關係
: 提出不同於通說(指法解釋學)的精闢見解
我之前在別版po的文章一點小意見.....
請看第二十四條的立法理由,我知道你沒有,所以我打給你看T_T
如下:未避免延宕太久,損及人民權益,並考量公民投票實際作業所需時間,爰規定公告成立
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另由於公民投票事務繁雜,耗費大量人力
物力,為行政效率考量,爰規定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以節省能力物力
不知道到目前為止,你看出了端倪沒有,那就是,十七條說不適用二十四條的地方
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也就是在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立法者認為這種時候不用
一定要在公告後一個月舉起公民投票,因為這時候並沒有延宕太久,損及人民權益的疑慮
從立法理由來看,應該是這樣子的,至於得在全國性選舉一起舉辦,是為了節省物力人力
跟第十七條並沒有衝突,而且如果防禦性公投和全國性的選舉辦在同一天,只會節省
人力物力,卻不會造成國家任何的不利益
要解釋法條之前,請先看立法理由,這是很重要的
有錯請指教 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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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40.112
→ afronova:啊,你把我要講的講光了..:p 推 140.112.212.51 02/27
→ jason1011:我之前在連戰版PO的 所以用貼的就好XD 推 61.229.40.112 02/27
→ berk:沒錯,就是這樣。 推218.166.105.232 02/27
→ Decentralize:說得很好 完全正確 你比張特生強多了 推 218.161.4.100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