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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CSL (肥滋滋的防空洞)》之銘言: : ※ 引述《jason1011 (手牽手護台灣)》之銘言: : : 我只能說你別仗著你的本行對非本行人咄咄逼人 : : 雖然你用詞沒這意思,但我看你po的幾篇文針對n大 : : 就是有這個傾向,最好你能針對其他部份也能這樣打破沙鍋問到底 : 你可能弄錯了先後順序 : 是n大自己先說在法律上"不適用不等於排除" : 我才會一直針對這點希望他能給予例或依據 : 因為我是真的不知道不適用與排除有什麼差別? : 除了這點質疑 : 我並沒有針對他個人有任何的發言吧 : 至少相較於他說我是"來鬧的" "口水文" "沒時間跟你耗" : 你覺得是誰在咄咄逼人呢? 這篇文回了三次回到一半斷了三次T_T.阿 ,他都跟你道歉因為言詞不當,我也跟你道歉 但說實在的,你明知他答不出來還用一堆問題引導他無地自容,實在不好, 就好像如果他是唸電機的,你說電子是正的,他叫你提出證據和舉例,你該怎說 我想應該適時糾正錯誤就好,而非一再質問 : : 1.針對"得"字的解釋除了任意規定之外還有其他解釋的這種說法 ,這說法是 : : 吳庚和廖義男提的,那為何二十四條要解釋成他們的意思,而不用任意規定的 : : 意思,理由何在? : 既然在解釋上有兩種可能性存在 : (其實這點才是我一開始的目的,點出另一種可能性) : 那就不能光看解釋層次 : 而必須回到之前討論的實質部分 : 也就是到底公投與大選合併是否適宜 : 我認為合併的利基在於省錢 : 而分開的利基在於不易生混亂 : 那這兩個利益衡量究竟孰高孰低 : 我覺得是見仁見智 : 其實我是支持公投的理念 : 所以我認為盡可能的讓公投不要有混亂的可能 : 不管是一般性公投還是這次的防禦性公投 : 一個法律條文或制度的設計 : 應該盡可能的降低紛爭產生可能性 : 有句法諺是這麼說的 : "最好的法律就是讓最笨的人都能主張及使用" : 畢竟這次是第一次公投 : 又有兩個題目要表決 : 從中央到地方的選務機關都發現如果合辦會易生混亂的可能性 : 我也認為 : 或許辦了幾次之後 : 當人民與選務機關都已經漸漸熟悉公投運作及規劃後 : 可以為了節省經費而將公投與其他選舉合辦 : (因為經過幾次公投,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已經大幅降低) : 但針對剛開始的幾次公投 : 尤其公投的內容又是屬於特殊性的防衛性公投 : 我會認為多花一些錢換取不會引起爭議的公投 : 是很值得的 : 所謂的爭議主要是指投錯票匭的效力問題與因此引起的政治風波 : 還包括各政治勢力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使公投蒙上的政治色彩 : (不管是支持哪一方,如果是分開舉行,相信很多爭議都不會發生) : 這是我認為這次公投與大選不宜合辦的理由 : 並因為這個實質原因 : 我會選擇考慮在解釋法條時採取相對應的文義 : : 3.吳庚是有政治立場,廖某我不知道 1.你的實質原因還是圍繞在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那你就是覺得公頭法十七條排除第二 十四條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機會摟?你覺得立法者也是如此想法嗎? 還是你自己在法條再做自己的解釋? 2.合辦會發生混亂?投票跟開票原來有這麼難,我們國家國民的素質有這麼低? 選務人員辦事有這麼差?辦事技術有值得那麼令人質疑,中選會的U型投票共識 也就是根本就是無濟於事的? 3.累積實務辦理經濟固然重要,但依法行事及依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做事更為重要 今天合選是個挑戰沒錯,但面對每個挑戰還未開始就先不辦?並不是很好, 況且國家有人力物力節省的必要,如果同你所說為了要累積實務經驗, 那這次就是個很好的經驗,我強調兩點:1.公投和總統選舉發生技術上 的問題可能性低,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知識去投哪個,蓋哪個,就好像 每個人都知道紅燈不能走,除非他是色盲2.實質上就有節省人力物力的確定利益 卻因為害怕合辦會發生混亂的極低發生之風險,兩者衡量,要取捨誰?況且 我認為根本不會影響總統大選選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