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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當初國民黨執政核四根本就沒經過覆議,就直接動工,後來提出覆 : 亂講話, 核四96年就覆議過一次了 : 照理說行政院根本不能再提覆議案 : 若還是認為窒礙難行, 應該請辭或請總統解散國會才對 : 至於用行政命令單方面停建立法院投票通過的重大工程建設案那就更離譜了   是我搞錯了,抱歉。  經由下面的Escarra板友提醒,我去看了一下釋字520。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 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 為措施性法律。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 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 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 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 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 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 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 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 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 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 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 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依照釋憲文來看,行政院須提出決議停止執行預算的報告,再經多數立法 委員通過,才可停紙預算之執行。   所以就此案來看,行政院有程序上的疏失,但是確不能說是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2.83
Escarra:你應該再看理由書,裡面講得更清楚……:) 218.166.36.174 12/16
gamer:謝謝你的提醒Orz 211.74.92.83 12/16
Escarra:啊,我想講的只是並不需要立院多數同意才 218.166.36.174 12/16
Escarra:可以停止預算執行,理由書最後一段已經把 218.166.36.174 12/16
Escarra:可行的道路揭示出來了。:) 218.166.36.174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