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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Sabina (孩子的爹)》之銘言: : ※ 引述《csmth (發呆大法好)》之銘言: : : 所以我也承認, 有一些'得'是指可以的意思, : : 也認同法律訂立者不應該用相同的詞語表示不同的意思, : : 但一些例子中, 如果'得'是指'可以'而非'必須', 則必然濫權, : : 例如: : :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 (主語隱含是政府, 尤其是立法者的責任) :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 這也是立法院的每年義務, 而不是指可以聽取亦可以不聽取吧. : : 一字多義應是我們誤會的所在. : : 我們不妨再讀有關一段, 這一段有三個'得'字. 第一個得不可能是'可以'之意思, : : 而是'需要'或'得到'的意思, 第二個得字是爭議點, 我認為院長須呈請總統, 但 : : 你認為只是'可以', 第三個得字是'不可'的意思.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部分,乃涉及「覆議核可權」之問題,亦有得字。非 : 能從字面做出解釋判斷。淺論如下: : 【覆議核可權部分】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該得字 : 該解為「可以」抑或是「應該」?簡言之,總統之覆議核可權為實質之決定權限(總統是 : 否有選擇不同意的餘地?)有兩說: : 實權說: : (1) : 我國憲法採改良式內閣制,總統享有部分實權,覆議核可權即屬之。 : (張君勱教授、林紀東教授) : (2) : 由於行政院院長並非民選的職位,對於國會多數決所以可以加以覆議,其民主正當性 : 必須借助於總統的核可,如無總統之背書同意,不免引起非民選機關何能否定民選代 : 議機關意志的法理懷疑。因此,覆議核可權為一種實質的權力。 : (李念祖律師) : 非實權說: : (1) : 改良制內閣制的重點,正於調整行政院與立法院間之責任關係,因此,在憲法本文 : 之改良式內閣制之下,總統為虛位元首,無實權。 : (李鴻禧教授、湯德宗教授) : (2) : 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機制,既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不可行,因而提出覆議 : ,總統應無理由不核可,否則一旦行政院根據立法院議決施政出了問題,是總統還是 : 行政院院長要負責?換言之,總統對於覆議案的核可權應屬形式上的權力。如果總統 : 拒絕覆議核可案,勢將引發行政院與總統、立法院之衝突。 : (周育仁) :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 : : 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 : : 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 : : 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回頭看同條第三項,簡單舉幾個立法例就能判斷嗎?不無疑義。 : 有關覆議核可權部分,兩說皆有人採用之。 : 法官對於適用之法律是否合憲有疑問時,所必須做的是聲請釋憲。不可妄自判決!! 我覺得你舉出的兩種說法 只是討論總統能不能不核可 跟 "得" 的字義根本無關 那句的意思就是 "可以經過總統核可提出覆議" 至於總統有沒有不核可的權利跟那個字根本沒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7.232
loveSabina:怎會無關?就是因為那個得字,才會衍生出兩 140.127.229.105 12/16
loveSabina:說。我要講的是,憲法有疑義,絕非字面解쐠 140.127.229.105 12/16
loveSabina:釋,顯然閣下並未看懂。 140.127.229.105 12/16
loveSabina:換成人話:「得」一解可以→總統可以...(可 140.127.229.105 12/16
loveSabina:自決)。得字另解為必須→總統一定要必須要 140.127.229.105 12/16
loveSabina:無選擇餘地。不也是個得字? 140.127.229.105 12/16
mstar:"得" 這字在法律用語中都是裁量處分 61.229.26.15 12/17
mstar:也就是可自由判斷,一律唸為ㄉㄜˊ 61.229.26.15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