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smth (發呆大法好)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倒閣
時間Tue Dec 14 17:23:36 2004
所以我也承認, 有一些'得'是指可以的意思,
也認同法律訂立者不應該用相同的詞語表示不同的意思,
但一些例子中, 如果'得'是指'可以'而非'必須', 則必然濫權,
例如: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主語隱含是政府, 尤其是立法者的責任)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這也是立法院的每年義務, 而不是指可以聽取亦可以不聽取吧.
一字多義應是我們誤會的所在.
我們不妨再讀有關一段, 這一段有三個'得'字. 第一個得不可能是'可以'之意思,
而是'需要'或'得到'的意思, 第二個得字是爭議點, 我認為院長須呈請總統, 但
你認為只是'可以', 第三個得字是'不可'的意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
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
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
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引述《daze (daze)》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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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63.32.78.29
: 推 csmth:你的說法我在考慮中, 可能沒有問題 61.10.56.227 12/14
: 推 csmth:我覺現, 有些'得'要解作'可以' 61.10.56.227 12/14
: → csmth:但也一些'得'需解作必需, 否則會濫權 61.10.56.227 12/14
: 一律都必須解作可以才行
: 法律是不能有兩可之說的
: 不然法官要如何判決?
: 如果是必須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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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0.56.227
推 jealousguy:法律名詞還可以一字多義?啥鳥阿 @@ 59.104.186.138 12/14
推 deleted:他提的是憲法@@ 61.228.144.222 12/14
→ dotZu:法律上的「得」解為「一定」是您的誤解 140.135.254.169 12/14
→ jealousguy:憲法是法律的最高為階壓 :) 59.104.186.138 12/14
→ dotZu:得就是「可以」,從來沒有一定多義,謝謝 140.135.254.169 12/14
推 dotZu:如果要表示「必須」,會用「應」字 140.135.254.169 12/14
→ Eventis:0.0...我覺得這系列文再看下去. 61.62.49.43 12/14
→ Eventis:會讓人有想人身攻擊的衝動.....0.0 61.62.49.43 12/14
推 snngy: 不需要硬凹了... 203.70.254.112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