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2D2 (r2d2)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公告] KAGI請注意
時間Wed Jun 9 15:59:27 2004
※ 引述《KAGI (OTARU)》之銘言:
: 1.暱稱與簽名檔不是內文的一部分
: 否則這邊絕大多數的人(包括I板主自己)都犯了'發表與版旨不相關'的行為
: 所以你干涉user的暱稱與簽名檔 實在不恰當
: 2.'板'非個人. '板'是個可受公評的事物. '板'其實是個媒體.
: 我在簽名檔寫下對某板的心得與評價 觀者自有其認同與否
: 但這是我的簽名檔 而非供人'討論'的標的
: 所以身為板主的你該規範的是這類爭論 (因為爭論離題有違板旨)
: 而非規範user的簽名檔
: 就好比某人根據自身的使用經驗 在簽名檔或暱稱寫下對某航空公司的評價或不滿
: 你也要要求他改掉簽名檔或暱稱嗎? 這不合理吧
: 某人的簽名檔是一回事 (這不是板主職權範圍)
: 是否會引來他人對簽名檔的爭論是一回事 ( 爭論有違板旨 板主方可出面依板規處理)
: 某人對該航空公司的評價是否涉及毀謗又是另一回事 (這是某人與該航空公司的官司
: 非板主職權範圍 )
: 3.你應處理的是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離題爭吵
: 而非預設它可能引起爭論就以板主的姿態逕行禁制
: 否則與看到一個男人就逕行預設他是個強暴犯何異?
: 不希望在此看到前刑法100與港基本法23的幽靈
最近念藝術史唸多了,
很高興有事件可以提醒我自己是個唸制度理論的。
本篇文章不是針對KAGI,
而是想請教前面幾為對此議題發表過意見的版友。
首先,暱稱與簽名檔是否屬內文的一部分,爭議似乎不大。
但事實上,這其中當然仍有討論的空間。
暱稱與簽名檔具有與文章類似但較受限的表意能力,
這我想大家都贊同。
就此觀點,如果文章中對他人的傷害是可以用制度規範的,
那麼暱稱及簽名檔也可以。
現在的問題應該是,暱稱和簽名檔既然是跨版的表述作為,
政治版的版主有沒有權限管這兩者的內容。
我的感覺是,版主既然是版主,其權限不應超過此版之範圍。
但這可能有兩者意義:
第一,暱稱與簽名檔是全站通用的,其作為必須在站的層級上作處理,
因此站長可以管,版主不能管。
第二,暱稱與簽名檔是全站通用的,其表述也可能是全站性的,
版主只能針對個人在本版發表文章時的暱稱與名片檔作處理,
離開了這個版的一切暱稱及簽名檔,
本版版主當然不能置喙。
至於哪一個會變成最後的正當性來源則但憑論戰與解釋。
第二點,任何的制度都是誘因機制。除了正當性之外,
任一制度會造成什麼樣的誘因,對法律經濟學而言是更重要的課題。
如果今天暱稱及簽名檔不能管,那麼是否有可能,
所有在內文中禁止出現的謾罵可以出現在簽名檔?
何況若簽名檔的定義不清,任何人只要打個"--",
之後的一切發言是否都會被視為簽名檔而不能管?
即使今天從嚴定義簽名檔,
必須是在簽名檔編輯系統內編的簽名檔才算,
這樣的規定義毫無意義。
因為我們無從知道任一段文字是在簽名檔編輯系統內編出的,
還是作者打下"--"之後隨意打的。
除了知道簽名檔有一定的行數,
所以"--"之後的行數若太多必定不是之外,
我們並沒有合法的途徑來辨識哪段文字是在簽名檔編輯系統內編的,
而哪段只是加了"--"的內文。
(以前後文來辨認的方式是不具權威性的所以不提。)
綜上所述,如果版主不能管在本版出現的簽名檔的內容,
所有的謾罵都可以用簽名檔的形式來表現。
這樣的制度是我們想要的嗎?
這是第二個問題。
至於第三點,則是回應KAGI網友的文章的第三點。
一般的法律或罰責之中,用來規範未發生的可能風險的例子很多。
國家不只應該調解交通事故的糾紛或是對肇事者與以處罰,
也應該對超速進行處罰。
如果在這個場域之中,人和人的接觸全是憑藉文字,
那麼版主或許可以認為,規範情緒性字眼之於防範相互謾罵,
正如同規範最高速限之於防範車禍。
還有第四點,這是另一個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妨害名譽等個人對個人的言語侵害,
一般似乎都是告訴乃論罪。
如果我們將網路等同現實生活,
那麼版主直接罰KAGI是不合理的﹔
但如果我們要聲稱網路不等同現實,
(如我上段所謂網路上言語成為行動的主要方式)
那麼,我們需要更多的佐證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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