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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GI (OTARU)》之銘言: : 1.暱稱與簽名檔不是內文的一部分 : 否則這邊絕大多數的人(包括I板主自己)都犯了'發表與版旨不相關'的行為 : 所以你干涉user的暱稱與簽名檔 實在不恰當 : 2.'板'非個人. '板'是個可受公評的事物. '板'其實是個媒體. : 我在簽名檔寫下對某板的心得與評價 觀者自有其認同與否 : 但這是我的簽名檔 而非供人'討論'的標的 : 所以身為板主的你該規範的是這類爭論 (因為爭論離題有違板旨) : 而非規範user的簽名檔 : 就好比某人根據自身的使用經驗 在簽名檔或暱稱寫下對某航空公司的評價或不滿 : 你也要要求他改掉簽名檔或暱稱嗎? 這不合理吧 : 某人的簽名檔是一回事 (這不是板主職權範圍) : 是否會引來他人對簽名檔的爭論是一回事 ( 爭論有違板旨 板主方可出面依板規處理) : 某人對該航空公司的評價是否涉及毀謗又是另一回事 (這是某人與該航空公司的官司 : 非板主職權範圍 ) : 3.你應處理的是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離題爭吵 : 而非預設它可能引起爭論就以板主的姿態逕行禁制 : 否則與看到一個男人就逕行預設他是個強暴犯何異? : 不希望在此看到前刑法100與港基本法23的幽靈 最近念藝術史唸多了, 很高興有事件可以提醒我自己是個唸制度理論的。 本篇文章不是針對KAGI, 而是想請教前面幾為對此議題發表過意見的版友。 首先,暱稱與簽名檔是否屬內文的一部分,爭議似乎不大。 但事實上,這其中當然仍有討論的空間。 暱稱與簽名檔具有與文章類似但較受限的表意能力, 這我想大家都贊同。 就此觀點,如果文章中對他人的傷害是可以用制度規範的, 那麼暱稱及簽名檔也可以。 現在的問題應該是,暱稱和簽名檔既然是跨版的表述作為, 政治版的版主有沒有權限管這兩者的內容。 我的感覺是,版主既然是版主,其權限不應超過此版之範圍。 但這可能有兩者意義: 第一,暱稱與簽名檔是全站通用的,其作為必須在站的層級上作處理,    因此站長可以管,版主不能管。 第二,暱稱與簽名檔是全站通用的,其表述也可能是全站性的,    版主只能針對個人在本版發表文章時的暱稱與名片檔作處理,    離開了這個版的一切暱稱及簽名檔,    本版版主當然不能置喙。 至於哪一個會變成最後的正當性來源則但憑論戰與解釋。 第二點,任何的制度都是誘因機制。除了正當性之外, 任一制度會造成什麼樣的誘因,對法律經濟學而言是更重要的課題。 如果今天暱稱及簽名檔不能管,那麼是否有可能, 所有在內文中禁止出現的謾罵可以出現在簽名檔? 何況若簽名檔的定義不清,任何人只要打個"--", 之後的一切發言是否都會被視為簽名檔而不能管? 即使今天從嚴定義簽名檔, 必須是在簽名檔編輯系統內編的簽名檔才算, 這樣的規定義毫無意義。 因為我們無從知道任一段文字是在簽名檔編輯系統內編出的, 還是作者打下"--"之後隨意打的。 除了知道簽名檔有一定的行數, 所以"--"之後的行數若太多必定不是之外, 我們並沒有合法的途徑來辨識哪段文字是在簽名檔編輯系統內編的, 而哪段只是加了"--"的內文。 (以前後文來辨認的方式是不具權威性的所以不提。) 綜上所述,如果版主不能管在本版出現的簽名檔的內容, 所有的謾罵都可以用簽名檔的形式來表現。 這樣的制度是我們想要的嗎? 這是第二個問題。 至於第三點,則是回應KAGI網友的文章的第三點。 一般的法律或罰責之中,用來規範未發生的可能風險的例子很多。 國家不只應該調解交通事故的糾紛或是對肇事者與以處罰, 也應該對超速進行處罰。 如果在這個場域之中,人和人的接觸全是憑藉文字, 那麼版主或許可以認為,規範情緒性字眼之於防範相互謾罵, 正如同規範最高速限之於防範車禍。 還有第四點,這是另一個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妨害名譽等個人對個人的言語侵害, 一般似乎都是告訴乃論罪。 如果我們將網路等同現實生活, 那麼版主直接罰KAGI是不合理的﹔ 但如果我們要聲稱網路不等同現實, (如我上段所謂網路上言語成為行動的主要方式) 那麼,我們需要更多的佐證與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29.61 ※ 編輯: R2D2 來自: 140.114.229.61 (06/09 16:11)
diepig:網路是自由的 61.63.89.18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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