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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引述《ghq (人間五十年)》之銘言: : 看看你引的東西也錯誤百出;所以我就叫你不要不懂裝懂嘛! :  有時間去圖書館或去書店多讀「政治或法律」相關書籍;而不要只會 :  查網路充電。還有既然有錯,板主再標記就不太適當啦! : : 有懲戒或者要求法院發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到國會進行聽證,在取得調 : : 查所必要的相關資訊之後,仍然必須終止該懲戒,法院也不可以對該 : : 人士加以審判。 : 不是不可以對該人士進行審判,而是為了解決「國會與司法權」的尷尬 : 憲政窘境;而賦予這些人「豁免權」。此乃基於刑事訴訟法不自證己罪 : 原則與不誠實可能該當蔑視國會罪之權衡措施。 那,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審判呢? 嘖!在國會尊嚴這麼重要的事情裡面,幹嘛要把「不自證己罪」這種 「下位」原則拿來作為權衡的事項之一呢? : : 所以,重點是在於「取得必要資訊」這件事情;而不是在「我叫你來 : : ,你不來,所以你藐視我(背後的幾萬票)」這件事情。易言之,重 : : 點不是在「人」,而在「事」。 : 美國法官從之前對國會行使調查權必須與立法目的(事)有關,後基於 :  該解釋與現況不符,而在短短數十年後,又完全放棄對國會行使調查權 :  之限制。根本跟你講的「不在人而非事」之說法。不看書的天才! ^^^^^^^^^^^^^^^^^^^^^^^^^^^^^^^^^^ 你到底在說什麼? 本來重點就是在「事」。藐視國會這種從藐視法庭來的概念,不是對 事難道還對人?法院調查證據的重點是人還是事? : : 說法?再者,根據偉大的孫中山先生的設計,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是沒 : : 有調查權的,只有文件調閱權;而且也不是立法院想要調什麼資料, : : 任何行政官員就有義務提供任何資料。 : 但是憲法已經修改了阿!人家依大法官解釋文七十六號,台灣的立法 :  院可不是國會喔;而是與監察院,國民大會加起來才相當於西方之國 :  會。憲政制衡結構生根本性的改變,基於制衡與責任政治的原理 :  ,就算憲法未明文說明,那台灣立法院要不要成為國會而取得相關權 :  限以暢其運作與尊嚴。 憲法修改了又怎麼樣?「國會」是什麼又怎麼樣?問題是立法院就是 沒有調查權啊。 立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會,要不要取得調查權,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在 改成有調查權之前,用質詢權就想搞藐視國會罪,到底恰不恰當呢? 你的政治法律相關書籍有沒有告訴你呢? 念了書,先用腦袋想想比較重要吧。 我怎麼好像有種感覺:某人打架打輸了,回去找「祕笈」惡補一下, 然後回來復仇…練武功跟唸書一樣,要融會貫通啊,否則,盡信書不 如無書。 -- 股溝搜尋引擎真好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57.171 ※ 編輯: ghq 來自: 210.64.157.171 (06/11 17:11)
Androgyne:推。 219.91.123.123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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