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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哇!你轉換個說法,問題就整個變調了啊! : :   我的文章在言:要不要給予調查權以維持國會的權威性,你現在無 : :   調查權先作為前提,問題當然就非我所問的囉!你也很有顏面地規 : :   避掉問題而好有個台階下嘛!(一下要學某位提刑法謙抑性,一下 : :   又貼文講一堆英美國會調查權之簡介,一下又變成質詢權的刑罰發 : :   動必要性,你到底要談那層面啦?!XD) : : 此外,我可沒言立院非國會喔!而且立院本來就是國會,只不過在 : :   最初的設計上,與監察院,國民大會三者同時「分割」西方國會之 : :   功能耳,即為學理上之世界唯一之「三個國會」制度。而我原來的 : :   問題是說:現在已非當初憲政設計,立院也已成為真正之民意代表 : :   機關,是否有必要使其具備國會完整的權能以利國家呢?而不是像 : :   你完全無視調查權之歸屬,來規避你的無知。 : 插個話.. : 要定藐視國會罪這種東西,不能從憲法67條二項和釋字461所揭示的 :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據憲法67條二項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除依 : 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不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外, : 均有備詢義務"導出嗎? 我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理由可以這樣導。備詢義務只是因為行政權必須 向立法權負責,所以要求政府人員就政策或預算,到國會去報告或接 受質詢而已。如果因為立法院要求哪個人到立法院備詢但缺席就科以 刑責,個人覺得其實有點處罰前置化的味道。理由是,不履行備詢義 務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失職或違法,但是關於這個失職或違法的處 罰或者制裁,已經有「(國會)調查-彈劾」這個監督制衡的機制的 存在。 所以,質詢權跟調查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調查權才是國會的行使彈 劾權這個最終武器的工具。假如國會在行使調查權之時,要求相關人 士(注意,這裡的相關人士不只是行政官員,也包括社會人士)到聽 證會到場提供必要資訊,相關人士無正當理由鳥都不鳥,或到場但拒 絕提供必要資訊,才有所謂的「藐視國會」的問題。所以,英美二國 都是基於國會的調查權而設置藐視國會的懲戒或刑罰的。 而,前面提過的「刑法的謙抑性」的重要性就在這個地方被凸顯出來 了。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的問題,為什麼要用剝奪人權最為嚴重的刑 法來處理呢?或者用比較簡單的說法來談好了,某官員不過就是拒絕 備詢而已,為什麼要讓他去坐牢?用彈劾他或者把他解職的方法不能 解決這個問題嗎?如果只是這樣就要判刑,那麼真的抗拒調查權的行 為要怎麼辦?判死刑嗎?即使是法院傳喚證人,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也都還只有罰鍰和可以拘提而已喔。 從這裡可以看出,「刑法的謙抑性」絕對不是某人所說的,只是「刑 事法裡面的一個下位原則」--界定刑罰的使用範圍的概念,絕不只 是刑事法體系內部的低階概念。 : 又如果要以調查權為基礎,則必定要確定我國立法院有無調查權.... : 釋字325已明白揭示調查權專屬由監察院行使,且調查權通常是附隨於 : 彈劾權,我國立院既無彈劾權,自應無調查權。而是否可以由文件調閱 : 權衍伸,恐怕還會有疑義吧?? 就是有這種畸形的設計才會造成現在的問題。無論「國會」是什麼, 在修改目前的設計之前就是不可能讓立法院有調查權。真這樣搞,就 是叫監察院關門收攤。如果想讓立法院和監察院都可以調查,那還得 把彈劾權也給立法院(目前只有對總統副總統的莫名其妙的彈劾權而 已);簡單講,如果嫌目前的狀況還不夠亂,那就這樣搞吧。 至於文件調閱權,當然也無法導出來。理由跟前面一樣。 -- 股溝搜尋引擎真好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16.243 ※ 編輯: ghq 來自: 221.169.3.137 (06/14 08:40)
calase:推!看好久...=-=" 203.68.127.14 06/14
calase:抱歉推錯@@ 203.68.127.14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