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q (只上網不讀書的裝懂魔人)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嘴砲品質越來越差了
時間Sun Jun 13 23:42:52 2004
※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哇!你轉換個說法,問題就整個變調了啊!
: : 我的文章在言:要不要給予調查權以維持國會的權威性,你現在無
: : 調查權先作為前提,問題當然就非我所問的囉!你也很有顏面地規
: : 避掉問題而好有個台階下嘛!(一下要學某位提刑法謙抑性,一下
: : 又貼文講一堆英美國會調查權之簡介,一下又變成質詢權的刑罰發
: : 動必要性,你到底要談那層面啦?!XD)
: : 此外,我可沒言立院非國會喔!而且立院本來就是國會,只不過在
: : 最初的設計上,與監察院,國民大會三者同時「分割」西方國會之
: : 功能耳,即為學理上之世界唯一之「三個國會」制度。而我原來的
: : 問題是說:現在已非當初憲政設計,立院也已成為真正之民意代表
: : 機關,是否有必要使其具備國會完整的權能以利國家呢?而不是像
: : 你完全無視調查權之歸屬,來規避你的無知。
: 插個話..
: 要定藐視國會罪這種東西,不能從憲法67條二項和釋字461所揭示的
: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據憲法67條二項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除依
: 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不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外,
: 均有備詢義務"導出嗎?
我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理由可以這樣導。備詢義務只是因為行政權必須
向立法權負責,所以要求政府人員就政策或預算,到國會去報告或接
受質詢而已。如果因為立法院要求哪個人到立法院備詢但缺席就科以
刑責,個人覺得其實有點處罰前置化的味道。理由是,不履行備詢義
務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失職或違法,但是關於這個失職或違法的處
罰或者制裁,已經有「(國會)調查-彈劾」這個監督制衡的機制的
存在。
所以,質詢權跟調查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調查權才是國會的行使彈
劾權這個最終武器的工具。假如國會在行使調查權之時,要求相關人
士(注意,這裡的相關人士不只是行政官員,也包括社會人士)到聽
證會到場提供必要資訊,相關人士無正當理由鳥都不鳥,或到場但拒
絕提供必要資訊,才有所謂的「藐視國會」的問題。所以,英美二國
都是基於國會的調查權而設置藐視國會的懲戒或刑罰的。
而,前面提過的「刑法的謙抑性」的重要性就在這個地方被凸顯出來
了。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的問題,為什麼要用剝奪人權最為嚴重的刑
法來處理呢?或者用比較簡單的說法來談好了,某官員不過就是拒絕
備詢而已,為什麼要讓他去坐牢?用彈劾他或者把他解職的方法不能
解決這個問題嗎?如果只是這樣就要判刑,那麼真的抗拒調查權的行
為要怎麼辦?判死刑嗎?即使是法院傳喚證人,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也都還只有罰鍰和可以拘提而已喔。
從這裡可以看出,「刑法的謙抑性」絕對不是某人所說的,只是「刑
事法裡面的一個下位原則」--界定刑罰的使用範圍的概念,絕不只
是刑事法體系內部的低階概念。
: 又如果要以調查權為基礎,則必定要確定我國立法院有無調查權....
: 釋字325已明白揭示調查權專屬由監察院行使,且調查權通常是附隨於
: 彈劾權,我國立院既無彈劾權,自應無調查權。而是否可以由文件調閱
: 權衍伸,恐怕還會有疑義吧??
就是有這種畸形的設計才會造成現在的問題。無論「國會」是什麼,
在修改目前的設計之前就是不可能讓立法院有調查權。真這樣搞,就
是叫監察院關門收攤。如果想讓立法院和監察院都可以調查,那還得
把彈劾權也給立法院(目前只有對總統副總統的莫名其妙的彈劾權而
已);簡單講,如果嫌目前的狀況還不夠亂,那就這樣搞吧。
至於文件調閱權,當然也無法導出來。理由跟前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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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溝搜尋引擎真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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