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引述《ghq (人間五十年)》之銘言:
: : 憲法修改了又怎麼樣?「國會」是什麼又怎麼樣?問題是立法院就是
: : 沒有調查權啊。
: : 立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會,要不要取得調查權,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在
: : 改成有調查權之前,用質詢權就想搞藐視國會罪,到底恰不恰當呢?
: 哇!你轉換個說法,問題就整個變調了啊!
: 我的文章在言:要不要給予調查權以維持國會的權威性,你現在無
: 調查權先作為前提,問題當然就非我所問的囉!你也很有顏面地規
: 避掉問題而好有個台階下嘛!(一下要學某位提刑法謙抑性,一下
: 又貼文講一堆英美國會調查權之簡介,一下又變成質詢權的刑罰發
: 動必要性,你到底要談那層面啦?!XD)
: 此外,我可沒言立院非國會喔!而且立院本來就是國會,只不過在
: 最初的設計上,與監察院,國民大會三者同時「分割」西方國會之
: 功能耳,即為學理上之世界唯一之「三個國會」制度。而我原來的
: 問題是說:現在已非當初憲政設計,立院也已成為真正之民意代表
: 機關,是否有必要使其具備國會完整的權能以利國家呢?而不是像
: 你完全無視調查權之歸屬,來規避你的無知。
插個話..
要定藐視國會罪這種東西,不能從憲法67條二項和釋字461所揭示的
"立法院各委員會依據憲法67條二項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除依
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不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外,
均有備詢義務"導出嗎?
又如果要以調查權為基礎,則必定要確定我國立法院有無調查權....
釋字325已明白揭示調查權專屬由監察院行使,且調查權通常是附隨於
彈劾權,我國立院既無彈劾權,自應無調查權。而是否可以由文件調閱
權衍伸,恐怕還會有疑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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