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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hq (人間五十年)》之銘言: : 嘖!在國會尊嚴這麼重要的事情裡面,幹嘛要把「不自證己罪」這種 : 「下位」原則拿來作為權衡的事項之一呢? 「不自證己罪」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之內容呀!我說刑事訴訟法中之  「不自證己罪」,閣下就這樣當然地以為,而有樣學樣稱之為「下位」  原則吶!看來有人還真的連美憲都沒看過,就在回我文章呢!   : :  之限制。根本跟你講的「不在人而非事」之說法。不看書的天才! : ^^^^^^^^^^^^^^^^^^^^^^^^^^^^^^^^^^ : 你到底在說什麼? : 本來重點就是在「事」。藐視國會這種從藐視法庭來的概念,不是對 : 事難道還對人?法院調查證據的重點是人還是事? 哦!不要緊張嘛!我打文章時不小心消掉兩個字,在你劃線之處之根   本後接上「不是」,再把「跟」去掉就清楚啦!修正後亦即:根本不   是你講的「不在人而非事」之說法。   此外,「藐視國會」,怎會是從藐視法庭來的概念? 「你」可以像Androgyne說給我聽嗎?   前面推文中,有人說你來頭不小,想必應不會像某只會搬「國會減半」 ,而毫無理論基礎之依憑「光環」之化學門外漢來的有料多啦!當然   也可能我現在看到的:真的是「光環」也說不定。   : 憲法修改了又怎麼樣?「國會」是什麼又怎麼樣?問題是立法院就是 : 沒有調查權啊。 : 立法院到底是不是國會,要不要取得調查權,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在 : 改成有調查權之前,用質詢權就想搞藐視國會罪,到底恰不恰當呢? 哇!你轉換個說法,問題就整個變調了啊!   我的文章在言:要不要給予調查權以維持國會的權威性,你現在無   調查權先作為前提,問題當然就非我所問的囉!你也很有顏面地規   避掉問題而好有個台階下嘛!(一下要學某位提刑法謙抑性,一下   又貼文講一堆英美國會調查權之簡介,一下又變成質詢權的刑罰發   動必要性,你到底要談那層面啦?!XD) 此外,我可沒言立院非國會喔!而且立院本來就是國會,只不過在   最初的設計上,與監察院,國民大會三者同時「分割」西方國會之   功能耳,即為學理上之世界唯一之「三個國會」制度。而我原來的   問題是說:現在已非當初憲政設計,立院也已成為真正之民意代表   機關,是否有必要使其具備國會完整的權能以利國家呢?而不是像   你完全無視調查權之歸屬,來規避你的無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96
ghq:結果你講的還是都一樣嘛 210.64.157.4 06/12
ghq:原來所謂「上位」「下位」是這樣判斷的啊 210.64.157.4 06/12
ghq:不過,我來頭很小。我是裝懂魔人,可以嗎 210.64.157.4 06/12
changLa:我沒說是這樣判斷的阿!反而我以為你是耶 140.112.214.196 06/12
ghq:唉…真的連反諷都看不出來啊… 210.64.157.4 06/12
changLa:怎有來頭的社會中堅,只能在推文反諷呀? 140.112.214.196 06/12
TMWSTW:老實說,一知半解打嘴炮 140.112.214.136 06/12
TMWSTW:然後咄咄逼人的要人幫你上課 140.112.214.136 06/12
TMWSTW:這種行為其實算是網路公害… 140.112.214.136 06/12
ghq:我真的只有在推文反諷嗎?再看仔細一點吧 210.64.116.243 06/13
ghq:我從頭到尾都鎖定「藐視國會」這件事 210.64.116.243 06/13
ghq:扯來扯去不知道要談哪個層次的是施主您啊 210.64.116.243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