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ffyLiaw:推。 211.74.222.77 06/03
※ 編輯: ghq 來自: 221.169.3.137 (06/03 23:31)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引述《JeffyLiaw (一凹天下無難事)》之銘言:
: : 嘴先生,你要不要回一下 4182 篇?我很期待你的回應呢。
: 那篇?!期待我怎樣回?!
: : http://law.moj.gov.tw/
: : 你能找到台灣的法律有「藐視國會罪」,我就跟 mim 做一樣的事。 :Q
: 原來台灣沒有你的法,這類材料就不能討論,這般字眼就不能入文啦!
: : ==
: : 跟你談「刑法的謙抑性」好像沒什麼意義,不過當王金平說出
: : 要立法「無故不到院備詢者,處以刑罰」的時後,他頓時就跟
: : 你同姓了。
: 哇靠!我現在跟你講的是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美國大法官可不會
: 引你的邏輯不通的日派學者之「刑法的謙抑性」來解釋,作為捍衛司
: 法權的理論喔!
:
英美關於藐視國會的懲戒或藐視國會罪的重點在於國會的調查權的維
護,最主要的用途在於使國會的調查權不至於成為虛文。所以,即使
有懲戒或者要求法院發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到國會進行聽證,在取得調
查所必要的相關資訊之後,仍然必須終止該懲戒,法院也不可以對該
人士加以審判。
所以,重點是在於「取得必要資訊」這件事情;而不是在「我叫你來
,你不來,所以你藐視我(背後的幾萬票)」這件事情。易言之,重
點不是在「人」,而在「事」。
如同前面版友所提過的,如果政府機關已經派代表人到委員會備詢,
那麼除非這個人拒絕提供依法應該提供的資料,否則何來藐視國會的
說法?再者,根據偉大的孫中山先生的設計,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是沒
有調查權的,只有文件調閱權;而且也不是立法院想要調什麼資料,
任何行政官員就有義務提供任何資料。
只不過就依據質詢權就想要求把不到委員會備詢的行政官員課以刑責
,這裡當然就牽涉到你所謂「邏輯不通」的「刑法的謙抑性」的問題
了--不是說質詢權就不重要,行政官員就沒有義務去備詢;而是,
這種東西也要刑法插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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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溝搜尋引擎真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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