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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bin (給我一個勝利的微笑)》之銘言: : 或許這樣的邏輯一時說的通 : 但如單就當事人的防禦能力觀之 : 在實體信箱中 : 你可以阻止廣告信件的能力比較強 : 但是在email的狀況下 : 一般的人了不起就收信發信砍信 : 再者,在實體信箱中,對於容量的使用明顯較大 : (例如把信放在信箱上或是郵差會利用黏貼的方式為之之類的) : email滿了就是滿了..也不可能用其他方式為之 請大家愛用 GMail, 有 1GB 空間。 我用到現在還是裝不了 1%, 而且幾乎沒有廣告信,免費。 Yahoo 也有 100MB 空間。免費。 如果你就是愛用 hotmail, 那是你自己的事。喜歡微軟的東西就 不要抱怨。 如果是自己架主機, 300GB 硬碟不過一萬五千元。以平均 1 封信 10KB 論,可裝 30,000,000 封信,也就是說,一封信的信箱空間 成本大約是 0.0005 元。 覺得這樣算不對?要算完整成本是吧,目前我比較喜歡的一家公司 提供 800MB 空間含 web-hosting 及 e-mail, 40GB 流量,一個月 7.95 美金,並且內建 anti-spam 服務。自己打計算機吧,怎麼算 成本隨你。 網路頻寬、網路空間、網路技術的成本都已經低到如此了,還有 什麼好抱怨的?如果你的電子郵件成本比別人高,是誰的問題? 事實上,阻止廣告信根本就不是使用者的事情。只要選擇更好的 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好了。 以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角度來看,這是各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 服務品質的問題。spam 跟 anti-spam 的戰爭是在技術人員之間 開打的,牽托到使用者是有點邏輯問題的,因為要負責使用者的 服務滿意的,其實是網路服務提供者。 算了,仔細來說好了。 spammer 只是運用符合 RFC821 及相關通訊協定的網路使用者。 在對方機器接受了 PORT 25 連線及傳輸資料之時,理論上也就是 一個合法的網路服務應用。因為對方機器有完全的拒絕權,但是 它接受了,而且正常運作。 而將資料轉送給使用者的,則是電子郵件主機。也就是說,如果 使用者獲得令他不滿意的電子郵件服務,問題就是出在電子郵件 主機身上,因為它轉送了使用者不願意收到的資訊,而以目前的 情況來看,使用者並沒有完全的拒絕權。 於是,做錯事情的是誰?答案是電子郵件服務的提供者。而如果 當初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與電子郵件使用者的使用契約上,已經 免責了(通常都是),那麼這件事情也就只是服務品質的問題, 使用者自然也就得要接受,或尋求更好的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 很多人愛說的電子郵件成本的非對稱性,那只是因為通訊協定的 特性,簡單來說,那明明就是使用者自願使用的。網路訊息傳遞 並不是由 SMTP 所獨佔的,改用其他更好的通訊協定自然就能夠 免除這個問題,大家不愛用 X.500 那要怪誰呢? 你到麵店叫了一碗麵卻覺得難吃,如果麵店說不好吃退錢,那麼 麵店就得負責,如果沒有,那就是你自己進錯店,怪不得別人, 但這法案卻要說麵難吃,是麵店的材料供應商得負責,這到底是 什麼道理呢?喔,不止這樣,你也沒吃壞肚子,就是覺得難吃, 就可以要人家去坐牢呢。 不要跟我在比喻上糾纏,重點是這法律分明就是搞不清楚狀況。 真正送信給使用者的,是使用者的電子郵件主機,不是發信者, 發信者依循國際標準的通訊協定,傳送資訊到一台接受此一通訊 協定的電腦主機上,是完全合法的技術操作。 如果技術上不允許電子郵件主機過濾不合宜的資料、不能不接受 任何郵件傳送要求,那麼還比較說得過去,但顯然不是如此。 在這個地方可能有的法律爭議,反而可能是接受郵件傳送要求的 主機是否有權在事後拒絕轉送,也就是 anti-spam 其實才是比較 缺乏法律基礎的行為,特別是內容審查的做法有侵害隱私之虞。 法律或許可以為 anti-spam 開路並建立合宜的地位,以免除隱私 侵害問題,而不是阻卻某特定網路通訊協定的正常應用行為,並 在事後由資訊的最終接收者,做自由心證的內容審查。 : 最後,在email收到有不法意圖導致個人受有損害的信件較容易 : 很多時候都是隱藏在廣告郵件里等你去開啟或下載 : 你收實體的信件,最了不起就是收到有碳蛆熱粉末的信件 : 不會收到那種會把你家鑰匙回寄給原寄件人的那種哈利波特魔法郵件 : 讓他去你家大搬家 這個問題請找微軟。 全世界只有微軟的電子郵件軟體可以如此神奇。 真奇怪,為什麼微軟的軟體有問題,就偏偏不是微軟的錯?別人 碰了微軟的軟體問題要坐牢,比爾蓋茨就只要數鈔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