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那我想知道
: 在國外(如美國)
: 平時可不可以接受政治獻金
: 還是只有選舉時刻??
首先,既然諸位立委同意增加議員或代表於平時可收取政治獻金,亦應規定上限及定期申
報等限制。根據美國一九七七年對於官員行為守則的修正,國會議員平日外快的收入上限
為公俸的百分之十五,亦規定平日專戶應該申報等事項;同時,一九八九年的政治倫理改
革時,亦增加每年收入不得超過二萬六千八百五十美元,如此將可避免公職候選人「拿人
手短」,為政治獻金者護航,或以外快為本業,忽略民意代表應盡義務。同時,由於平日
亦可收取政治獻金,亦應該定期申報,以避免公職人員利用此管道募集與迴避不需申報的
資金,而用於各種用途。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2/IA-C-092-004.htm
法律容許政治捐款
美國聯邦選舉法容許政治捐款行為,但必須依法辦事。按美國法律規定,捐款個人必
須是美國公民,每人每年對每位總統候選人和國會議員候選人捐款額的上限是1000美元,
被稱為“硬捐款”;企業或工會是被禁止直接出資以幫助國會議員候選人和總統候選人進
行競選的,但它們可以組成政治行動委員會和個體資助集團資助選舉,這類被稱為“軟捐
款”,其數額不受限制。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
2002-01/18/content_243229.htm
陳學聖指出,據「政治獻金法草案」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民意代表均得收
取政治獻金,並訂定立委收受上限全年300萬元、直轄市議員150萬元、各縣市議員100萬元
、鄉鎮市長30萬元。協商版本也規定,團法人及宗教團體禁止提供政治獻金,此為外界所
謂「玉皇宮條款」。
陳學聖還指出,「政治獻金法草案」規定,政黨不得再捐贈政治獻金給黨籍所屬提名參選
人或他黨、無黨籍參選人,因此高雄市長謝長廷日前宣稱從民進黨中央交給他的280萬政治
獻金,末來也不可能再發生。陳學聖說,這樣的草案卻因為親民黨中央的堅持,「以後大
家要比看誰比較清高了」。
http://www.ettoday.com/2003/01/14/91-14001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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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長,你的標準還真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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