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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lite12 (Einmal ist keinmal)》之銘言: : 構成要件該當性呢? : 違法性呢? : 就法論法 你隨便找篇鳥文出來唐塞是要幹嘛 : 法律沒什麼偉大的地方 至少就我的淺見 法律最終必須是要回到社會的 : 可是你是在討論"法律"耶 拿社會現象出來幹嘛 行為又不當然自始違法 中央選舉委員會 http://www.cec.gov.tw/ Q: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 一、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 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 (四)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六)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七)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 (八)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九)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十)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一) 收購身分證。 (十二) 免除債務。 (十三) 代繳稅款。 (十四)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十五)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十六)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二、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 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 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雞、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 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 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備註:上開例舉係參照司法院解釋、歷年各級法院判決、檢察署法律問題座談結論 、學者見解、最高法院檢察署研究報告及由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邀集司法院 、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等單位研商 結論。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依法認定之。 ========================================================================== 好好看一下吧, 那到底有沒有違法勒? -- 以後你可以隨地大小便 遇人就說我周潤發罩的 現在,回家吃大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255.51
eslite12:你連該當性都還沒套 推 61.229.129.205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