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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這麼長的文章,可以發現頭腦不清楚的人很多。 比如有人主張「政策買票」屬於刑法「期約賄選」罪這點, 我想用一般人可以瞭解的語言說明好了: 第一,先把政策買票以及刑法期約賄選的定義陳述清楚。 第二,檢查在期約賄選的定義範圍內,是否可以把政策買票 納入,也就是政策買票是否滿足了期約賄選的所有要件。 第三,如是,才有「可能」構成期約賄選罪,因為接著還要 探討其違法性及有責性。 此外,如果政策這一詞的定位是在國家學,就要區分政策 本身與一般的私人行賄不同。 至於李子春傳喚陳水扁,其實並無違法,因為檢察官獨立辦案, 有權傳喚任何他認為有關本案的我國國民作證,所以總統既然也 屬於我國國民之一,而陳水扁又沒有符合拒絕出庭作證的規定作 理由,依法去作證也是守法的表現,更何況陳水扁也已經答應去 應訊了。 但是,傳喚是不妥當的。這裡就不多分析,因為還要從憲法講起。 這樣如果還是有人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 對於一些賣臉的、賣身材的、賣法統的、賣出生地的人物而言, 品格跟判斷力也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何況,還有TVBS、聯合、中國等「主流」媒體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26
elixir72:陳水扁其實可以不去吧?當被告都不用去了 推 61.216.73.202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