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xir72:陳水扁其實可以不去吧?當被告都不用去了 推 61.216.73.202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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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憲法第五十二條與釋三八八觀之,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旨於肯認元首於國家之地位與責任。
立法者核心思想應在於:
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
任何足以「干擾基於元首而生之特定國家責任實現」之訴追或司法行為,
均以依本意旨而有所限制或應審慎為之。
總統係為民進黨黨主席,然並未因而失其總統身份,
既為總統,由生憲法所賦予之國家責任與憲政地位,
傳喚總統是否有阻礙該責任之實現與干擾該地位之形成?
才是價值判斷之核心問題。
究係以證人或被告身份傳喚?
與憲法本條與釋憲文之精神相較,僅屬下位之刑事程序問題,算是後說了。
又,若逕以司法改革來談這問題亦不妥適,
討論者未架構於憲法所預設的程式下大鳴大放尤然。
而更何況何謂司法改革?其必定是進步的嗎?人民瞭解司改嗎?
也是一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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