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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tyoufree (set you free)》之銘言: 但是,傳喚是不妥當的。這裡就不多分析,因為還要從憲法講起。 這樣如果還是有人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elixir72:陳水扁其實可以不去吧?當被告都不用去了 推 61.216.73.202 01/11
^^^^^^^^^^^^^^^^^^^^^^^^^^^^^^^^^^^^^^^^^^^^^^^^^^^^^^^^^^^^^^^^^^^^^^^^^ 若從憲法第五十二條與釋三八八觀之,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旨於肯認元首於國家之地位與責任。 立法者核心思想應在於: 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 任何足以「干擾基於元首而生之特定國家責任實現」之訴追或司法行為, 均以依本意旨而有所限制或應審慎為之。 總統係為民進黨黨主席,然並未因而失其總統身份, 既為總統,由生憲法所賦予之國家責任與憲政地位, 傳喚總統是否有阻礙該責任之實現與干擾該地位之形成? 才是價值判斷之核心問題。 究係以證人或被告身份傳喚? 與憲法本條與釋憲文之精神相較,僅屬下位之刑事程序問題,算是後說了。 又,若逕以司法改革來談這問題亦不妥適, 討論者未架構於憲法所預設的程式下大鳴大放尤然。 而更何況何謂司法改革?其必定是進步的嗎?人民瞭解司改嗎? 也是一個疑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68
nightwing:十多年考績乙等不是幹假的 -_- 推 210.58.43.112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