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lite12 (Einmal ist kein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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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貼>司法英雄的宗教行銷
時間Sun Jan 11 13:53:07 2004
2004.01.11 中國時報
司法英雄的宗教行銷
◎張升星
生物學的知識告訴我們,維持生命的三個要素是「陽光、空氣和水」。行銷學的技巧
則告訴我們,司法英雄的三個要素是「媒體,司法官和被告」。媒體必須瘋狂且弱智,司
法官個人風格必須極其強烈,被告則必須夠大尾。這樣的戲碼,看起來才有足夠的張力,
維持一定的收視率。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每隔一段時間所出現的司法英雄,在慷慨狂飆的霹靂手段之
外,媒體總會特別強調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個人的宗教信仰,其目的無非是要藉此證明辦案
者的宗教修養,無慾則剛。例如:「某某法官潛心向佛」、「某某檢察官是虔誠的基督徒
」等。這種報導的背後,其實隱藏著一個沒有說出口的假設,那就是如果不附加一些承辦
者宗教背景的說明,就不足以正當化其動機之純正。
然而以上的認知,並不符合法治社會的憲法標準。向來,台灣社會對於「中立」的要
求,總是將其關注焦點集中於政治層面,因此如何排除政治干涉就成了社會「唯一」的共
識。但是如果我們仔細思考就會發現,憲法對於司法中立的要求,顯然不止於此。具體的
規範就是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規定,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
因此,司法官不僅僅不該為特定的政黨表態輸誠,同樣地,他(她)們也不應將個人
對於特定宗教的信仰,提供社會作為辦案妥適與否的參考座標。法院不是道場,如果真的
想要修行,就應該考慮出世普渡眾生,而不是頂著國家名器,滿口的經文教義,這不是「
包容不包容」的問題,這是角色的錯置,絕非司法的增值。甚至於有些法院判決內容,更
有「金剛經」「華嚴經」「馬太福音」「約翰福音」等宗教教義,從國民平等權的角度來
看,甚不妥適,自不待言。
華倫大法官(Warren E. Burger)在 Walzv. Tax Commission 一案指出:「教堂支持
政府,其潛在的危險並不亞於政府支持教堂」,這樣的判決警語,應該能為台灣的司法正
義藉由宗教信仰置入性行銷的異象有所針砭。
宗教是個人對於特定信仰的主觀價值選擇,再經由媒體的放大報導,龐然的身影使得
紅塵俗世的萬事萬物都顯得如此渺小。既然紅海都能分開,死亡仍能輪迴,那麼道德的侏
儒搖身變成正義的巨人,也不是值得大驚小怪的事。法官、檢察官當然可以仙風道骨,研
讀佛經,但是有一個前提必需滿足:在鑽研佛法之前,至少應該先把憲法、民法、刑法弄
懂,否則的話,此與乩童作法相異者,幾希?
尼克森是在面對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向「法院」提供證詞,因為總統的
特權必須臣服於刑事正義發現真實的要求。按照十七世紀英國法學家 Sir Giles Rooke 在
Almgill v. Pierson 一案中的見解:「發動攻擊者,應該準備妥當支持其主張。」
如果根本都還沒有特定個案繫屬於法院,是否適宜在連八字都還沒有一撇的「他」字
案「傳喚」兼任黨主席的現任總統,應該是會有比較清楚的判斷標準!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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