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ilefish (迷喵?)》之銘言:
: 騙鬼。
: 看到一堆人再睜眼說瞎話。
: 土地法第三十條,在民國十九年公告時如下: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
: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接著民國六十四年修正如下: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最好是修法前沒有自耕農的規定啦!
: 請問連惠心是不是"能自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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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自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我比較好奇的是法令中,對於「能自耕者」的定義是什麼
現在有能力耕作的人?
將來有能力耕作的人?
目前從事農耕的人?
不然的話每個健康的人不就都能算是「能自耕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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