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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ilefish (迷喵?)》之銘言: : 騙鬼。 : 看到一堆人再睜眼說瞎話。 : 土地法第三十條,在民國十九年公告時如下: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 :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接著民國六十四年修正如下: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最好是修法前沒有自耕農的規定啦! : 請問連惠心是不是"能自耕者"? : --- : 資料來自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我比較好奇的是法令中,對於「能自耕者」的定義是什麼 現在有能力耕作的人? 將來有能力耕作的人? 目前從事農耕的人? 不然的話每個健康的人不就都能算是「能自耕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