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is (狂牛明年得冠軍N )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有關自耕農
時間Sun Jan 4 10:51:36 2004
※ 引述《tingwei ( )》之銘言:
: 標題: Re: 有關自耕農
: 時間: Sun Jan 4 10:38:09 2004
:
: ※ 引述《boshun (開開心心過生活)》之銘言:
: : ※ 引述《smilefish (迷喵?)》之銘言:
: : : 騙鬼。
: : : 看到一堆人再睜眼說瞎話。
: : : 土地法第三十條,在民國十九年公告時如下:
: :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
: : :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 : 接著民國六十四年修正如下:
: :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 : :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 :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 : 最好是修法前沒有自耕農的規定啦!
: : : 請問連惠心是不是"能自耕者"?
: : : ---
: : : 資料來自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 : 我比較好奇的是法令中,對於「能自耕者」的定義是什麼
: : 現在有能力耕作的人?
: : 將來有能力耕作的人?
: : 目前從事農耕的人?
: : 不然的話每個健康的人不就都能算是「能自耕者」了。
: 民國十九年就已經訂定的土地法裡面有說,
: 十六歲以下無法取得自耕農證明。
:
: 再怎樣無法分辨是否為自耕農也不可能兩歲就當自耕農
曾宗廷指出,農地需由自耕農承購的規定,是在六十二年農發條例和都市計劃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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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於六十四年增訂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後才施行的,連家在民國四十九年、五十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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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買的三筆土地,和五十八年以連惠心的名義在天母買的一筆土地,都是在法令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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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農的規定之前,「民進黨學法的人很多,應該知之甚詳,卻刻意扭曲,做出荒誕的指控
============== =================================....埃...這算知法犯法嗎
。」連家當年的土地代書鄭耀明也在場說明,當時他辦理土地過戶不需自耕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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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文章都不看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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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reis 來自: 140.121.145.210 (01/04 10:52)
→ seraphxx:請自己看看5290篇.... 推 140.116.91.242 01/04
→ fireis:那為啥扁陣營不反駁>>>誰對誰錯你知道 推140.121.145.210 01/04
→ seraphxx:那篇下面有民國35年的連結, 自己點進去看. 推 140.116.91.242 01/04
→ realmask:土地過戶不就是所有權移轉 ?? 推 61.224.164.17 01/04
→ realmask:連惠心兩歲就是能自耕者 ??? 推 61.224.164.17 01/04
→ tetsuro:那麼早就起來囉 連惠心兩歲如何能自耕? 推 61.230.105.119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