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shun (開開心心過生活)》之銘言:
: ※ 引述《smilefish (迷喵?)》之銘言:
: : 騙鬼。
: : 看到一堆人再睜眼說瞎話。
: : 土地法第三十條,在民國十九年公告時如下:
: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
: :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 接著民國六十四年修正如下:
: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 :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 最好是修法前沒有自耕農的規定啦!
: : 請問連惠心是不是"能自耕者"?
: : ---
: : 資料來自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 我比較好奇的是法令中,對於「能自耕者」的定義是什麼
: 現在有能力耕作的人?
: 將來有能力耕作的人?
: 目前從事農耕的人?
: 不然的話每個健康的人不就都能算是「能自耕者」了。
民國十九年就已經訂定的土地法裡面有說,
十六歲以下無法取得自耕農證明。
再怎樣無法分辨是否為自耕農也不可能兩歲就當自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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