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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reis (狂牛明年得冠軍N )》之銘言: : 標題: Re: 有關自耕農 : 時間: Sun Jan 4 10:51:36 2004 : : ※ 引述《tingwei ( )》之銘言: : : 標題: Re: 有關自耕農 : : 時間: Sun Jan 4 10:38:09 2004 : : : : ※ 引述《boshun (開開心心過生活)》之銘言: : : : ※ 引述《smilefish (迷喵?)》之銘言: : : : : 騙鬼。 : : : : 看到一堆人再睜眼說瞎話。 : : : : 土地法第三十條,在民國十九年公告時如下: : : :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 : : : :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 : : : 接著民國六十四年修正如下: : : : :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 : : :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 : :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 : : 最好是修法前沒有自耕農的規定啦! : : : : 請問連惠心是不是"能自耕者"? : : : : --- : : : : 資料來自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 : : 我比較好奇的是法令中,對於「能自耕者」的定義是什麼 : : : 現在有能力耕作的人? : : : 將來有能力耕作的人? : : : 目前從事農耕的人? : : : 不然的話每個健康的人不就都能算是「能自耕者」了。 : : 民國十九年就已經訂定的土地法裡面有說, : : 十六歲以下無法取得自耕農證明。 : : : : 再怎樣無法分辨是否為自耕農也不可能兩歲就當自耕農 : 曾宗廷指出,農地需由自耕農承購的規定,是在六十二年農發條例和都市計劃法通過 : ====================================== : ,又於六十四年增訂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後才施行的,連家在民國四十九年、五十年、五 : ============================================================================== : 十五年買的三筆土地,和五十八年以連惠心的名義在天母買的一筆土地,都是在法令有自 : ============================================================================== : 耕農的規定之前,「民進黨學法的人很多,應該知之甚詳,卻刻意扭曲,做出荒誕的指控 : ============== =================================....埃...這算知法犯法嗎 : 。」連家當年的土地代書鄭耀明也在場說明,當時他辦理土地過戶不需自耕農證明。 : =============================== : 你們文章都不看完的喔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218.171.106.188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21.145.210 : ※ 編輯: fireis 來自: 140.121.145.210 (01/04 10:52) : → seraphxx:請自己看看5290篇.... 推 140.116.91.242 01/04 : → fireis:那為啥扁陣營不反駁>>>誰對誰錯你知道 推140.121.145.210 01/04 : → seraphxx:那篇下面有民國35年的連結, 自己點進去看. 推 140.116.91.242 01/04 : → realmask:土地過戶不就是所有權移轉 ?? 推 61.224.164.17 01/04 : → realmask:連惠心兩歲就是能自耕者 ??? 推 61.224.164.17 01/04 : → tetsuro:那麼早就起來囉 連惠心兩歲如何能自耕? 推 61.230.105.119 01/04 這就是人家厲害的地方啦 你兩歲還在叫媽媽 人家就開始耕田 可見連家的小孩多勤勞 他們得教育多施巴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3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