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tywall (citywall)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清算財產的惡質選戰
時間Mon Jan 5 11:06:14 2004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 From: 218.166.29.38
: : → openearth:沒錯,總是喜歡選擇性辦案 奇怪執政黨 =.= 推 203.203.255.51 01/04
: : → nightwing:民進黨要辦 國民黨會說政治迫害 清算 XD 推 210.58.43.112 01/04
: : → openearth:請問樓上哥哥 什麼時候追查比較不爭議? 推 203.203.255.51 01/04
: : → citywall:但是事實就是如此... 推 210.85.219.166 01/05
: 樓上的這位,
: 我不知道你回的推文是什麼意思,
: 但請你別誤會我是跟你站同一邊的。
我也不期待誰站在我這一邊
你們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合法和合理的差異呀?
合法就是合法律
法律不一定是對的 ok
: 國民黨的黨產都是合法的所以不能清算?
國民黨黨產中是合法的,但有其中有部分是不合理
國民黨黨產中不合法的,請盡量徹查
也因為民進黨無法可辦那些合法的黨產所以才選擇用廣告文宣的模式
而廣告文宣會模糊掉哪些黨產是合理哪些是不合理
這樣一來就是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如今法律可以制裁的是不合法的(管他合不合理)
而廣告文宣的是全打入不合理(不管他合理合法否)
你不覺得是一種惡意的指控嗎
而被指控的對象有必要為自己無法改變的歷史負責嗎
道義上有必要...誰叫他加入國民黨
法律上沒必要...因為只有不合法的需要負責
你們是懂這個說法,但是不承認
因為你們不甘心這些黨產雖不合理但合法
你們也可以說你們不認為黨產合法
而事實上,就是無法可辦
不然為什麼民進黨不一當選就去辦這個攸關全國福祉的大案?
: 見鬼了,最好你是有能力判斷什麼叫做合法什麼叫做非法,
我知道無法可判就是合法也就是沒有觸犯法律
但是不一定不是非法,因為根本無法,所以無法用法律否定
相對的,合法並沒有法律肯定的意思, ok?
我不是在跟你們玩文字遊戲
事實上是法的問題
我說的合法非法是存在的法律是有約束力的
而你們說的合法非法是道德上的合不合理,並無實質法律可辦
: 那個時代法律不彰,職權命令當法律來用是有的,
: 甚至在訓政時期黨的決議當法律來用也是有的,
: 但國民黨最可笑的地方在於,
: 即使能夠如此方便的把法律當成工具,他們還是做不到一切依法處理,
: 這個部分並不是沒人研究,也不是不能研究,
: 但最可恥的是,國民黨把檔案資料都封鎖或銷毀後,
: 然後就可以宣稱他們通通都是合法的,真是見鬼了。
: (其實他們也不敢做得這麼囂張,反而是閣下這麼勇,不知道在勇什麼。)
我不知道你們把我誤會成什麼
我根本就沒說國民黨搶錢是對的
但我說黨產問題大部分是合法了
(拜託這時候不要再跟我說合不合法了,如果有實質的法,請快去辦)
合法的黨產裡面總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吧
民進黨用廣告文宣的方式把他一併打成不合理,
且針對的對象不同,這樣的攻擊方式是我認為抹黑的地方
我相信我說過很多遍
如果民進黨真的要辦,依法把他辦出來,再做文宣打落水狗打死
沒有人會吭一聲
但是用廣告的方式,就是一種對司法的不信任,且模糊了部分合理的黨產
而帶頭跳過法律層次解決問題,用批鬥的模式那和清算又有什麼不同?
: 我問你,照你的惡法亦法邏輯,
: 日本在領台初期那些鎮壓不但全部合法,而且不管殺多少人,
: 都有「法源依據」(不經審判處刑的,也有軍法上的「臨機處分」可用),
: 我們要不要,能不能批判?
他們是戰敗國當然可以判他們最
如果今天日本是戰勝國
我們就還是在他的法律下任他宰割,且他們的作為,就是合法,合惡法
: 到了戰爭時期,日本在台灣的動員裡面,也都有法源依據,
: 今天那些慰安婦是不是都不能要求賠償?
在戰勝的當時確實該要求日本賠償
怪就怪蔣介石什麼以德報怨真見鬼
而今日我們便無法叫小泉為慰安婦這件事負責
當然也不可能叫木村拓哉或松隆子為這件事負責
針對的犯罪對象不同好嗎
不要老是以為我在耍嘴皮子,我不這樣說你們能了解我到底在說什麼嗎
事實就是這樣阿
: 的確,這些東西因為時間久遠,都有些難處,
: 但是難處並不在你講的什麼惡法亦法還是什麼法律不溯及既往,
: 而是政治因素以及其連帶造成的檔案滅失。
: 如果一切事情只因為當時合法就不能事後批判、清算,
事後的批判與清算都已經歸到言論自由了
如果針對的對象不同
那言論自由就是傷到無辜的人,造成毀謗罪
而這同時也是惡質選舉的禍源
原本我期待民進黨上台就四年罵黨產
而民進黨僅選擇在大選前那是讓我覺得他有利用選舉壓力搶錢的味道
: 紐倫堡大審跟東京大審都是審假的。(對了,去看看電影吧)
看電影的意見我會參考的 :)
: 而且我還可以補充告訴你,德國跟日本是世界上最愛遵守形式法治的國家,
: 當年一個無解的謎團就是,為何納粹做了這麼多可怕的勾當,
: 卻留下極為完整的,依法作成的文書紀錄作為証據,
: 日本因為本土沒有被攻破,所以還有時間銷毀一些資料,
: 但是之所以會知道他們有資料銷毀,也是因為他們的文書檔案很詳細。
外國人真的比較嚴謹且負責
: 比起來,國民黨就遜多了,
: 不管是法令或是檔案都很不整齊,
: 這使得一方面很多事情的確還真的都是「當時非法」,
: 但又使得後人因為苦無証據資料而難以追訴。
是的...這便是我一直堅持的說法
如果無法追溯就認定全都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那是一種惡意指控了
: 真是的,最好是政治類看板都只要放話就好,
: 不懂也都可以亂講一氣。
請尊重言論自由
合法與合理的問題我說得很清楚
我不覺得我有亂講的意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19.166
→ grpsys:不趁選舉的時候施壓,國民黨還是老大不甩뜠 推 61.230.129.117 01/05
→ citywall:那便是一種清算鬥爭的做法了... 推 210.85.219.166 01/05
→ powerpacers:清算的過程如果合理合法.那便不是鬥爭 推 211.74.92.132 01/05
→ citywall:針對對象錯誤便不合理且不合法... 推 210.85.219.166 01/05
→ powerpacers:清算國民黨是正確的目標 推 211.74.92.132 01/05
→ powerpacers:如果是親民黨執政,也一樣會清國民黨 推 211.74.92.132 01/05
→ citywall:今日國民黨非獨裁國民黨,目標錯誤 推 210.85.219.166 01/05
→ citywall:巴不得國親分裂 好讓阿扁再當選 推 210.85.219.166 01/05
→ nightwing:國親不是四年前就分裂了?不然怎有PFP 推 210.58.43.112 01/05
→ Alfred:我的媽呀,你根本沒看懂我寫的。 推140.112.151.150 01/05
你寫的是國民黨的黨產是非法的,所以要辦,是好事
你寫的是國民黨的黨產是該國民黨負責,不論時代的變遷
我的說法是
1.有法就去辦,先別用廣告的方式,判出來後可打落水狗打到死
2.無法的話就去制法,制完法,依法讓國民黨的黨產吐出來
成立後可打落水狗打到死
3.事實的真相請交給司法作裁定,依法判出來後可打落水狗打到死
4.僅僅交由廣告文宣讓全國人去吸收,那是一種卑劣不負責的手法
→ Alfred:從頭到尾寫不合法的文章,被看成寫不合理 推140.112.151.150 01/05
如果你說不合法
是哪一條法? 請說明
確有不合法就去辦,辦出來可打落水狗打到死
不要用廣告民粹的卑劣手法
→ Alfred:最好是有毀謗罪啦。這位法律專家…… 推140.112.151.150 01/05
用言論傷害人
有毀謗罪
→ Alfred:國民黨有解散重組嗎?不是同一個黨? 推140.112.151.150 01/05
不是同一群人
→ Alfred:不能叫松隆子負責,但是可以叫日本負責 推140.112.151.150 01/05
你看日本誰會理?
不是不講理
是整個叫他負責的舉動應該是在他戰敗簽約的那一瞬間抵定
→ Alfred:同理當然可以叫繼續拿著財產的國民黨負責 推140.112.151.150 01/05
那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 Alfred:這樣你懂了沒啊,法律專家? 推140.112.151.150 01/05
你不需要我懂
也不需用什麼法律專家一詞來套我
請尊重言論自由
我重申一次
我覺得國民黨黨產有不合理但合法的部分
如果你認為我指的部分就是不合法的,就應該請阿扁或陳定南去辦
辦出來就可以打落水狗打到死
如果無法可辦那就是合法的
想要這些財產吐出來,就支持泛藍裡表示要還財的意見,
因為那些財產只有泛藍可以作主
我會堅持不溯既往原則和依法行事的原則
是因為我不希望台灣變成一個不用法治證據就可以任意批判的社會
我站的立場並非是為國民黨袒護
若今天有法可辦,那為什麼不辦?
國民黨死活關我什麼事?對我有什麼好處?
你們的角色很正義很大方還財於民
但是這個舉動有依據法律嗎?
如果有,請講大聲且趕快判出來再打落水狗打到死
如果沒有,是不是無形中我們也自認不在法治人權國家了?
※ 編輯: citywall 來自: 210.85.219.166 (01/05 15:03)
→ citywall:有法就趕快去辦,那些對哪些錯本來就該釐清 推 210.85.219.166 01/05
→ citywall:我支持制黨產法,且我反對不依法行事 推 210.85.219.166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