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aphxx (天使不哭泣)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清算財產的惡質選戰
時間Mon Jan 5 11:32:51 2004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3/2618788/20030409164101/
淺談行政法律的時之效力
淺談行政法律的時之效力-以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罷免及停職案於法律上時效之適用
問題為例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查與有關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罷免及停職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地方制度法
」修正案,業在立法院逕付二讀,若本案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業已被提起公訴,惟在上
開二法三讀通過公布施行在後,可否仍適用於本案之問題,經初步研析,筆者以為:
若依「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觀之,自須服膺並類推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各機
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
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之「從新從輕(優)」之法理。
此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乃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所生,用以拘束法律適用及立
法行為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其意義在於對已經終結的事實,原則上不得嗣後制定或適
用新法,以改變其原有之法律評價或法律效果。
但若依「不真溯及既往原則」,即法律通過之後效力及於尚未終結的事實與狀態觀之,
若本案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業已被提起公訴,然其犯罪事實或司法審判狀態仍未終結,
則儘管在上開二法通過在後,只要上開被提起公訴之事件尚未完全在整個司法程序中結
案,仍有其適用。
亦即,繼續的事實關係或法律關係進行之中,終結之前,依原有法律所作法律評價或所
定法律效果尚未發生,而相關法律修改時,則各該繼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一旦終結,原
則上即應適用修正生效的新法,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得適用已失效的舊法,此種
情形,並非對於過去已經終結的事實,適用終結後始生效之新法(真正溯及),而是在
繼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進行中,以將來法律效果之規定,連結部分屬於過去的構成要件
事實(不真正溯及),既非法律溯及適用,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原
則上並無牴觸。
至於若依「真正溯及既往原則」觀之,不僅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地方制度
法」修正案須明定「溯及既往條款」,亦須主張當事人「信賴利益不得保護」,而基於
「公益原則」原則,始得為之。
可是,若提議修改或刪除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之規定,如完成三讀修法程序後,就立刻依修法後之新規定對高雄市正副議長提出罷
免案或予以解職時,當事人仍得主張此舉與法律強調「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更遑論
當事人已在此次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之前,就已經當選正副議長,復
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而繼續請求救濟(例如: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而打
一場憲法官司)。
當然,也有相反的看法認為:惟立法者如認為關係人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包括對某
項尚未發生但較有利的法律效果之期待),固得針對新法之效力,制訂不同程度之限制
條款,以資過渡,惟如修法所欲達到的公益目的,較關係人的信賴利益更值得保護時,
縱未制訂過渡法規,以特別保障關係人之期待利益,於法亦無不合,故性質上並非法律
漏洞,法院於適用法律時,尚不得逕為補充。
整體而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而且理論上其效力
約束之對象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事件。換言之,即法律之效力不溯及於該法律發
生效力以前所發之事件。此即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不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
則,僅為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一定為立法限制原則之一。例如,因社會公共利益與適
應時代之需要,立法者仍有權制定有溯及效力之法律;惟應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既得之權
益(所謂既得權益,乃特定人依舊法之特定行為所已取得之特定權益)。
重要備註: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六七一號判決(節錄)
惟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乃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所生,用以拘束法律適用及立
法行為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其意義在於對已經終結的事實,原則上不得嗣後制定或適
用新法,以改變其原有之法律評價或法律效果。
至於繼續的事實關係或法律關係進行之中,終結之前,依原有法律所作法律評價或所定
法律效果尚未發生,而相關法律修改時,則各該繼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一旦終結,原則
上即應適用修正生效的新法,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得適用已失效的舊法,此種情
形,並非對於過去已經終結的事實,適用終結後始生效之新法(真正溯及),而是在繼
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進行中,以將來法律效果之規定,連結部分屬於過去的構成要件事
實(不真正溯及),既非法律溯及適用,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原則
上並無牴觸。
惟立法者如認為關係人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包括對某項尚未發生但較有利的法律效
果之期待),固得針對新法之效力,制訂不同程度之限制條款,以資過渡,惟如修法所
欲達到的公益目的,較關係人的信賴利益更值得保護時,縱未制訂過渡法規,以特別保
障關係人之期待利益,於法亦無不合,故性質上並非法律漏洞,法院於適用法律時,尚
不得逕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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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tywall:推...解釋得很清楚 推 210.85.219.166 01/05
→ seraphxx:所以只是適用原則, 非立法原則.. 推 140.116.91.242 01/05
→ citywall:立法定罪的犯罪時間點是執行還是立法? 推 210.85.219.166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