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Soong (買火柴的小孩)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立法院之法案如何運行
時間Sat Jan 10 20:00:15 2004
拜託你 你從立法院網站上直接轉文下來我不怪你
你沒註明出處我也不怪你
但請你有耐心地看完全文再用來印證你的論述 行嗎?
朝野協商何時能取代二讀會程序了
請注意我標明的地方
並且不要再做無謂的造謠
多充實自己 少在網路上印文章
※ 引述《grpsys (人民不是拿來虎爛的N)》之銘言:
: 當法案送進立法院成為委員案或政府案時才會開始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 「政府案」與「委員案」是合作競爭的關係;「政府案」是由負責的承辦單位(例:司、
: 處、科)送主管機關(例:衛生署),主管機關再經行政院院會的政務委員(要打聽到與
: 自身法案相關的政務委員)同意才成為政府案。「委員案」的來源可從學者、遊說團體
: (例:公關公司)、專業團體或立法委員的助理,以上關係均互相交錯或互相對立。專業
: 團體應與承辦單位建立良好關係,才能對法案成功有幫助。要正式成為「委員案」,須合
: 乎法律案的形式,及提案人不算在內,連署人三十人以上。
: 法案送進立法院時,先由「立法院議事處」排定所有相關提案,編入議事日程(內容為報
: 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進入「程序委員會」,由程序委員會負責最後定案,向
: 院會提出建議。
: 「委員會」與「院會」的差異:國會(二百五十多位立法委員)開會地點稱為「院會」,
: 因無法每個法案開會都召集所有立法委員共商,故依照專業分工,分為十二個「常設委員
: 會」;分別為一、內政及民族,二、外交及僑務,三、科技及資訊,四、國防,五、經濟
: 及能源,六、財政,七、預算及決算,八、教育及文化,九、交通,十、司法,十一、法
: 制,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由各「委員會」先做專業審查再送「院會」,最後決定
: 權仍在「院會」。因此,「委員會」性質為協助「院會」。每一個常設委員會,最多由二
: 十一位委員組成,其中三名為召集委員(即委員會主席),加上二位程序委員。各委員會
: 開會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人數出席,以簽到為主,會議現場基本人數為該委員會三人(表
: 決最低為三人)。
: 與作業有關之委員會有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及公報指
: 導委員會。與本會相關只有「程序委員會」。「院會」法案由「程序委員會」來排定,
: 「程序委員會」主要工作內容有一、法案審查的排序,包括一讀及二讀的順序;二、主審
: 委員會及聯席委員會;三、哪些議案須合併。「程序程序會」組成由十二個常設委員會選
: 出各二名委員,共二十四位,再加上各黨黨鞭一共約有三十位程序委員,因各委員會均有
: 各委員的程序委員,故在法案排程上會互相牽制,加上有法律約束,故不能違法。要注意
: 「程序委員會」排定主審為哪些委員會,會決定開會出席人數,是法案可否容易動員的關
: 鍵,故須有熟悉的程序委員。
: 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法案後進入院會「報告事項」的程序。「院會」開會法定人數為三
: 分之一人數出席,以簽到為主。如無異議即通過;如有反對就現場表決,反對人須有三十
: 人以上口頭附議或書面連署,成案後再行表決,表決過二分之一多數時,法案則撤回。如
: 果現場不到三十位委員出席時,有一人反對使會議現場未達足夠附議人數時,即退回「程
: 序委員會」。
: 法案通過一讀後進入「委員會審查」,開會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人數出席,以簽到為主,
: 會議現場基本人數為三人(表決最低為三人)。委員會審查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大體討
: 論,可請行政官員列席備詢。第二階段為逐條審查。完成「委員會審查」之法案就不受立
: 法院屆期之限制,可延至下一屆審查。如未完成「委員會審查」,就只維持一屆,屆期滿
: 後,仍未通過則銷案,故「召集委員」是很重要角色。
: 「委員會審查」完進入「二讀會」,「委員會」與「二讀會」的差異是,「委員會」為只
: 有該委員會的委員可進行表決及提出修正,其他委員會的委員只可以發言,但不能表決。
: 在「委員會」完成決議後,進入「二讀會」,除非該委員會委員在委員會中就該條文提出
: 保留院會發言,否則在院會時,該委員會之委員不能發言,但其他委員會的委員可發言
: 、表決及提出修正動議。因過程均是逐條討論審查,過程緩慢,故有「朝野協商」產生。
: 「朝野協商」正式名稱為「黨團協商」,為實質的「二讀會」,代表為各黨團的代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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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一起召開協商會議,完成協商書,並經由各黨團的黨鞭及立法院院長全部簽名才算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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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只要有一人沒簽,就無法通過。「朝野協商」通過後才送進「二讀會」,加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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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的速度,此方式運作一屆成效不錯,故又發展出「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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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效果,只能委員參與)及「委員會前的朝野協商」(非正式的,沒有法律效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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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請各界人士發表意見)。「委員會前的朝野協商」優點是讓專業團體與立法委員充分溝
: 通協調,達成共識才送進「朝野協商」,讓法案能夠快速成功的審查。
: 「朝野協商」完成後送進「二讀會」,「二讀會」中如有委員反對,其反對者不能是該委
: 員會及朝野協商的代表。
: 如有緊急法案需要急迫審查時,不須經「委員會」,可以直接送進「二讀會」審查,但是
: 需要有出席的委員提議,及現場有四十位委員簽名連署或附議,並經多數表決通過才能送
: 進「二讀會」。
: 「二讀會」通過進「三讀會」,「三讀會」只針對文字及違憲部分進行修正。「三讀」完
: 成後在總統公佈之前可進行「復議」。「復議」的條件為一、證明提出復議的委員是當初
: 連署或提案的委員;二、證明當初是投贊成票;三、須有新的立法理由;四、四十人連署
: ;五、表決超過半數。此外,如行政院對通過的法案有意見,認為窒礙難行,也可以提出
: 「覆議案」。「覆議案」要先送「全院委員會」(所有委員組成的委員會)處理是否接受
: ;若接受成案,再送院會表決。
: -------------
: 協商簽字才是王道!
什麼"協商簽字才是王道"?
你自己再看清楚一點
沒有修憲委員會 哪來的"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
沒有修憲委員會 怎麼可能會有立委減半的修憲案成立
你所謂"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 就是我所謂的委員會共識決
委員會沒有共識 哪來的"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
而且過去朝野協商簽字後 在院會被推翻的例子不勝枚舉
因為所謂"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或"委員會前的朝野協商"
都只是立法院的內規
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大家都很忙 所以請不要再用網路資料法和說文解字法來浪費大家的時間
先看懂你轉的文章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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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總統沒什麼了不起 美國一共有41位總統 可是大家記得的是
林肯曾經解放過黑奴 羅斯福總統曾經推行過新政
這是因為他們真正為美國人民做了很多的事
要做總統就要作一個會做事的總統
給台灣一個機會 讓會做事的宋楚瑜 繼續為台灣人民打拼
為台灣 我們一起加油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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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psys:就現實層面跟你說明,你不要再說程序問題쌠 推 61.230.132.120 01/10
→ JamesSoong:你從立院網站"剪貼"下來的才是理論 推 218.167.178.50 01/10
→ yisdl:是嗎 那樓上請講 表決算不算數啊???? 推140.112.120.168 01/10
→ grpsys:你第一段的口氣很差,請你改進 推 61.230.132.120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