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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psys (人民不是拿來虎爛的￾N￾)》之銘言: : ※ 引述《JamesSoong (買火柴的小孩)》之銘言: : : 拜託你 你從立法院網站上直接轉文下來我不怪你 : : 你沒註明出處我也不怪你 : 你以為你是誰阿? : 你以為這裡是宋板,你是板主阿?! : 請你和別人討論的時候,姿態不要擺那麼高! : : 但請你有耐心地看完全文再用來印證你的論述 行嗎? : : 朝野協商何時能取代二讀會程序了 : 我有說這句話嗎? : 我說協商簽字才是王道,指的是協商簽字在議事運作上的關鍵性! : 你不要老是拿程序問題來逃避國親改革無誠意的事實! : : 請注意我標明的地方 : : 並且不要再做無謂的造謠 : : 多充實自己 少在網路上印文章 : 我從來不認為自己很了不起。 : 不像你一樣一天到晚抱著教育別人的心態! : : 什麼"協商簽字才是王道"? : : 你自己再看清楚一點 : : 沒有修憲委員會 哪來的"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 : : 沒有修憲委員會 怎麼可能會有立委減半的修憲案成立 : : 你所謂"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 就是我所謂的委員會共識決 : : 委員會沒有共識 哪來的"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 : : 而且過去朝野協商簽字後 在院會被推翻的例子不勝枚舉 : : 因為所謂"委員會內的朝野協商"或"委員會前的朝野協商" : : 都只是立法院的內規 : : 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 : 大家都很忙 所以請不要再用網路資料法和說文解字法來浪費大家的時間 : : 先看懂你轉的文章再說 : 你上面反駁的東西,是你自己誤解我的意思,在那邊自言自語! : 你從一開始就咬著羅文嘉變更議程中的一個法案在批評, : 也就是國會減半的修憲案,羅文嘉提出從修憲委員會裡面抽出逕付二讀, : 完全沒有程序上的問題。 : 從頭到尾都是國親聯盟利用多數暴力在阻擋法案! : 如果有程序問題,周錫偉早就拿來說嘴了,還輪的到你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節錄: 第十四條  (憲法修正案審議程序準用之規定)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 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憲法節錄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憲 法 之 修 改 , 應 依 左 列 程 序 之 一 為 之 : 由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總 額 五 分 之 一 提 議 , 三 分 之 二 之出 席 , 及 出 席 代 表 四 分 之 三 之 決 議 , 得 修 改 之 。 由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四 分 之 一 之 提 議 , 四 分 之 三 之出 席 , 及 出 席 委 員 四 分 之 三 之 決 議 , 擬 定 憲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國 民 大 會 複 決 。 此 項 憲 法 修 正 案 應 於 國 民 大 會開 會 前 半 年 公 告 之 。 會議規範節錄 第七十七條 付委案件之抽出 委員會對付委案延不處理時,得經大會出席人提議並獲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將該案 抽出,另行組織委員會審查或由大會逕行處理之。 法律案既可自委員會抽回,憲法依理也可。 J版主,不懂,就不要裝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39.130 ※ 編輯: ataki 來自: 140.113.139.130 (01/10 22:01)
grpsys:原諒他吧,他被國親綁架了! 推 61.230.132.120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