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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ker (青梅竹馬)》之銘言: : ※ 引述《fireis (狂牛明年得冠軍N )》之銘言: : : http://dajiyuan.com/b5/0/11/13/n9384p.htm : : 目前不需要同意...請你也呼籲陳水扁下臺吧 : : piker兄 : 還有簡體字出現 直一看就知道是亂寫沒根據的 : 就說憲法增修條文裡寫的很清楚 憲法增修條文並沒修改過 所以 : 唐飛有經過立法院同意 張和游都是由副院長接任 拜託 現在的行政院長是由總統任命的 OK?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八三五○號令公布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http://www.president.gov.tw/1_roc_intro/law_add_89.html -- 不再傲慢的望向遠方的中國 而是謙卑的凝視立足的台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