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9 中國時報
若運捷站務員屬公務員 可能涉貪污刑責
陳志賢/台北報導、林諭林/台北報導
台北捷運公司爆發數百位站務員涉嫌集體更改悠遊卡資料,搭乘「霸王車」弊案,由
於案情愈滾愈大,台北地檢署相當重視,昨天晚間主動分案,指派專案檢察官黃文明負責
調查。
檢方今天將聯繫台北市政風處、捷運公司,調閱資料。由於涉案站務員的數目龐大,
檢方將指派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展開大規模調查。
檢方指出,這些捷運公司站務員,若具公務員資格,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責不輕。如果不具公務員身分,則可能涉及刑法背信、詐
欺、偽造文書等罪。實際罪名仍須依個案資料,依法調查認定。
檢方表示,目前台北捷運公司與市府法規委員會,對站務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看
法歧異。由於有無公務員身分,犯罪態樣及罪名將有不同,不過,捷運公司站務員更改悠
遊卡資料逃票行為,已有違法之虞。
據檢方分析,如果捷運公司站務員具公務員身分,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若罪名成立,依法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若不具公務員資格,可能牽涉刑法背信、詐欺罪;另站務員更改悠遊卡電磁資料,
因偽造電磁紀錄,疑涉及偽造文書罪。至於有無讓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檢方表示須視捷
運公司內部控管流程再認定。
台北捷運公司員工究竟是不是公務員?台北捷運爆發站務人員逃票弊案,台北市政府
也宣示追究法律責任。但由於涉案員工是否具備公職身分,影響適用法條和相關刑責,讓
屬於公營事業單位的捷運公司定位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大法官會議曾對「公務人員」認定作出解釋,凡公法人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
司組織,即視為「公營事業」,其員工須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定義上即屬於公務員。從
大法官解釋來看,台北市政府持股超過五成、每年須由市府編列預算的捷運公司,當然屬
於公營事業,員工也可廣義視為公務人員,員工涉嫌貪瀆將依貪污治罪條例送辦。
然而,台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捷運公司基於大眾捷運公司設置管理條例規範
,副總經理以下職員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依此法律見解,捷運屬勞基法保障的運輸行業,
受到勞動契約規範,目前專案小組也傾向認定捷運公司員工不是公務人員。
以此標準,捷運站務人員逃票行為,將依刑法第三三九之一條「詐欺背信」罪:「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判刑,可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刑責較輕,也是涉案員工希望的偵辦方
向。
但許多市府員工表示,捷運公司享有政府豐沛資源,不應以民營事業眼光看待捷運公
司。且捷運公司今年發放高達四點五個月的年終、考績和績效獎金,卻有員工貪圖小利逃
票,顯見管理出問題,爭論身分之餘更應檢討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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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算公務員吧,福利都比照公務員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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