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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ques (抱擁這分鐘)》之銘言: : 其實講穿了 : 都是那個辦事員自己有問題 : 再加上何鴻榮學長的操作及媒體的興風作浪 : 就一切變成戶政司長的不對了 : 我為各位分析幾個面向便可以知道戶政司長其實並沒有錯 : 第一點 : 凡是有去戶政機關辦理遷戶籍的從未聽說要備妥「土地所有權狀」 : 及「房屋所有權狀」,我本人親自辦過四次,辦事員從來沒跟我要過 : 所以北市文山第一戶政事務所的講法顯有出入 ㄟ... 我剛剛稍微查了一下 遷徙登記 申請期限 : 三個月又30日內。 申請人 :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繳附證件 : 1.遷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 名簿)及印章。 2.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 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 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 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 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 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 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 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所以... 應該先看他是哪一首case吧! 來源:台中縣霧峰鄉戶政事務所網頁 http://www.taichung.gov.tw/house/b/index.html --> 申請須知 --> 遷徙登記 或直接http://www.taichung.gov.tw/house/b/html/people_10.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