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ques (抱擁這分鐘)》之銘言:
: 其實講穿了
: 都是那個辦事員自己有問題
: 再加上何鴻榮學長的操作及媒體的興風作浪
: 就一切變成戶政司長的不對了
: 我為各位分析幾個面向便可以知道戶政司長其實並沒有錯
: 第一點
: 凡是有去戶政機關辦理遷戶籍的從未聽說要備妥「土地所有權狀」
: 及「房屋所有權狀」,我本人親自辦過四次,辦事員從來沒跟我要過
: 所以北市文山第一戶政事務所的講法顯有出入
ㄟ... 我剛剛稍微查了一下
遷徙登記
申請期限 : 三個月又30日內。
申請人 :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繳附證件 :
1.遷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
名簿)及印章。
2.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
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
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
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
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
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
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
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所以... 應該先看他是哪一首case吧!
來源:台中縣霧峰鄉戶政事務所網頁
http://www.taichung.gov.tw/house/b/index.html --> 申請須知 --> 遷徙登記
或直接http://www.taichung.gov.tw/house/b/html/people_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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