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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sdl ()》之銘言: : ※ 引述《bailain (白爛)》之銘言: : : 因為有這條,才有主導調查結果的可能性啊 : : 沒這條,各黨委員拼命放資料給媒體,調查報告的被主導性就降低了 : : 一切真相被蓋棺的理由都是出自於這條啊 XD : : 至於其他部份,主要是有違憲(五權分立精神)的可能,算不上是會特別影響結果的東西 : 老大 就是"利用政黨主導"才是戕害司法的重點 : 司法獨立 豈能以政治蓋棺論定? : 那未來台灣法院 乾脆都指派代表 : 利用政黨多數決如何? 看你這樣將問題導向這樣的面向,當然不合理啊!   麻煩你去查查擁有較完整之國會權能之先進民主國家,   偵查權與審判權各落在何處?   人家之前也已經跟你講的很清楚,   為避侵奪或尊重司法權,在採證據裁判主義之台灣,   審判還是如西方民主國家交由法院,   那裡還有像你將問題導向法官由政黨遴選之面向上。   你這樣說,也無怪乎沒唸過書的一堆人視為當然地被你牽著鼻子走。   以為這樣就叫司法不中立。   立法權完全不能擁有學者所稱之準司法權的絕對性,   才是你定義中的權力分立。   一擁有國會本來就該有的準司法權,就被你扣上戕害司法之罪名。   實在有夠亂七八糟!   還有,本草案要檢討的在於事後審查機制不詳,   而所衍生的也可能只是行政面之資源浪費與否之問題。   根本也跟侵害司法無關。   你以為近代國會還能向西方一樣組織法庭進行審判喔!   只能基於尊重,促請司法機關配合或將訴追結果交付審判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