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sdl ()》之銘言:
: ※ 引述《bailain (白爛)》之銘言:
: : 因為有這條,才有主導調查結果的可能性啊
: : 沒這條,各黨委員拼命放資料給媒體,調查報告的被主導性就降低了
: : 一切真相被蓋棺的理由都是出自於這條啊 XD
: : 至於其他部份,主要是有違憲(五權分立精神)的可能,算不上是會特別影響結果的東西
: 老大 就是"利用政黨主導"才是戕害司法的重點
: 司法獨立 豈能以政治蓋棺論定?
: 那未來台灣法院 乾脆都指派代表
: 利用政黨多數決如何?
看你這樣將問題導向這樣的面向,當然不合理啊!
麻煩你去查查擁有較完整之國會權能之先進民主國家,
偵查權與審判權各落在何處?
人家之前也已經跟你講的很清楚,
為避侵奪或尊重司法權,在採證據裁判主義之台灣,
審判還是如西方民主國家交由法院,
那裡還有像你將問題導向法官由政黨遴選之面向上。
你這樣說,也無怪乎沒唸過書的一堆人視為當然地被你牽著鼻子走。
以為這樣就叫司法不中立。
立法權完全不能擁有學者所稱之準司法權的絕對性,
才是你定義中的權力分立。
一擁有國會本來就該有的準司法權,就被你扣上戕害司法之罪名。
實在有夠亂七八糟!
還有,本草案要檢討的在於事後審查機制不詳,
而所衍生的也可能只是行政面之資源浪費與否之問題。
根本也跟侵害司法無關。
你以為近代國會還能向西方一樣組織法庭進行審判喔!
只能基於尊重,促請司法機關配合或將訴追結果交付審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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