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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引述《yisdl ()》之銘言: : : 老大 就是"利用政黨主導"才是戕害司法的重點 : : 司法獨立 豈能以政治蓋棺論定? : : 那未來台灣法院 乾脆都指派代表 : : 利用政黨多數決如何? : 看你這樣將問題導向這樣的面向,當然不合理啊! :   麻煩你去查查擁有較完整之國會權能之先進民主國家, :   偵查權與審判權各落在何處? 當然是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機關啊。還用說嗎? 還是你閣下要告訴我們美國的檢察官歸國會管? :   人家之前也已經跟你講的很清楚, :   為避侵奪或尊重司法權,在採證據裁判主義之台灣, :   審判還是如西方民主國家交由法院, :   那裡還有像你將問題導向法官由政黨遴選之面向上。 第十三條已經侵奪法院認事用法之權能,不要逃避問題! :   你這樣說,也無怪乎沒唸過書的一堆人視為當然地被你牽著鼻子走。 :   以為這樣就叫司法不中立。 :   立法權完全不能擁有學者所稱之準司法權的絕對性, :   才是你定義中的權力分立。 :   一擁有國會本來就該有的準司法權,就被你扣上戕害司法之罪名。 什麼叫做國會「本來就該有」的「準司法權」? 不要再搞那一套什麼先進國家如何如何的假比較法學, 我要你提出實質具體的論據出來。 刑事案件不由「真正的」司法權來管轄,難道該由立法權來管轄? 我倒想看看你對於真調會條文的第八條、第十三條有何高見? 真調會在「我國」的憲法體系裡又應置於何處? :   實在有夠亂七八糟! :   還有,本草案要檢討的在於事後審查機制不詳, :   而所衍生的也可能只是行政面之資源浪費與否之問題。 :   根本也跟侵害司法無關。 :   你以為近代國會還能向西方一樣組織法庭進行審判喔! :   只能基於尊重,促請司法機關配合或將訴追結果交付審判耳。 鬼扯,第十三條的條文你是看不懂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7.45
advr:人家假裝沒看到第十三條XD 61.230.82.91 09/06
ehrlich:辛苦了 要跟泛藍搞Kuso實在是不可能任務 220.137.129.79 09/06
TMWSTW:其實他只是逼急了,想打打不懂的人罷了 140.112.214.136 09/06
TMWSTW:他自己也應該知道有問題,故意亂講而已 140.112.214.136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