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真調會條例條文
時間Mon Sep 6 19:17:26 2004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 引述《yisdl ()》之銘言:
: : 老大 就是"利用政黨主導"才是戕害司法的重點
: : 司法獨立 豈能以政治蓋棺論定?
: : 那未來台灣法院 乾脆都指派代表
: : 利用政黨多數決如何?
: 看你這樣將問題導向這樣的面向,當然不合理啊!
: 麻煩你去查查擁有較完整之國會權能之先進民主國家,
: 偵查權與審判權各落在何處?
當然是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機關啊。還用說嗎?
還是你閣下要告訴我們美國的檢察官歸國會管?
: 人家之前也已經跟你講的很清楚,
: 為避侵奪或尊重司法權,在採證據裁判主義之台灣,
: 審判還是如西方民主國家交由法院,
: 那裡還有像你將問題導向法官由政黨遴選之面向上。
第十三條已經侵奪法院認事用法之權能,不要逃避問題!
: 你這樣說,也無怪乎沒唸過書的一堆人視為當然地被你牽著鼻子走。
: 以為這樣就叫司法不中立。
: 立法權完全不能擁有學者所稱之準司法權的絕對性,
: 才是你定義中的權力分立。
: 一擁有國會本來就該有的準司法權,就被你扣上戕害司法之罪名。
什麼叫做國會「本來就該有」的「準司法權」?
不要再搞那一套什麼先進國家如何如何的假比較法學,
我要你提出實質具體的論據出來。
刑事案件不由「真正的」司法權來管轄,難道該由立法權來管轄?
我倒想看看你對於真調會條文的第八條、第十三條有何高見?
真調會在「我國」的憲法體系裡又應置於何處?
: 實在有夠亂七八糟!
: 還有,本草案要檢討的在於事後審查機制不詳,
: 而所衍生的也可能只是行政面之資源浪費與否之問題。
: 根本也跟侵害司法無關。
: 你以為近代國會還能向西方一樣組織法庭進行審判喔!
: 只能基於尊重,促請司法機關配合或將訴追結果交付審判耳。
鬼扯,第十三條的條文你是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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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37.45
推 advr:人家假裝沒看到第十三條XD 61.230.82.91 09/06
→ ehrlich:辛苦了 要跟泛藍搞Kuso實在是不可能任務 220.137.129.79 09/06
推 TMWSTW:其實他只是逼急了,想打打不懂的人罷了 140.112.214.136 09/06
→ TMWSTW:他自己也應該知道有問題,故意亂講而已 140.112.214.136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