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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isme (QQ)》之銘言: : 我的感覺是 明代東廠 快要死灰復燃了 : 台灣好不容易改革起來的民主自由 : 竟然要毀於 兩個人的輸不起了 : 還看不出來嗎 : 這些條款根本就是無限權力 的東廠組織呀 : 不相信嗎 : 請看以下分析 分析的真爛!前面那位國考前幾名的都已經說完了!  你才跳出來講這些真是多餘。  不過都一個樣,因為你跟他一樣都不是中華民國德高望重之大法官。  還有你大概歷史唸的不太好。  東廠怎麼會是無限權力?連軍權都不在他們手上呢。  本草案要探討的在於權力制衡與事後審查機制不詳,  跟無限權力有什麼鳥關係。     而且你也不清楚台灣之立法院要成為台灣之國會,  就必須收回監察院的國會調查權或一些學者在講的準司法權。  那裡還有你在那裡強調的立法權侵犯司法權之慮。  台灣不過比照英美法系國家辦理而已。     : ※ 引述《smilefish (饅頭人入手 :D)》之銘言: : : 第二條 :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委員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 : : 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 : : 生。 : : 各政黨(團)推薦之人數如下:民主進步黨為六人,中國國民黨為五人,親民 : : 黨為四人,台灣團結聯盟為一人,無黨團結聯盟為一人。各政黨(團)應於本 : 還原事實真相居然還要政黨比例 太荒繆了吧 : 那還要法院 法醫 刑事鑑定做什麼 : 那是不是只要泛藍一口咬定做假 : 國民黨五票加親民黨四票 共九票 : 就可以直接否決犯綠民進黨六票加台聯ㄧ票 所提出的任何證據呢 : 太扯了吧 : : 條例公佈後五日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限額 : : 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進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 : :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代理人因故不能執行 : : 職務時,亦同。 : : 本委員會不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 : : 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 : : 第三條 : : 本會應於本條例公佈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由召 : : 集委員招集之。 : : 第四條 : : 本會及本會委員需超出黨派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 : : 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 : ^^^^^^^^^^^^^^^^^^^^^^ : 換句話說 該組織可以為所欲為了 不受任何監督了 : 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 : 第五條 : :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調查 : : 。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佈或發表任何意見。 : 換句話說 他一切都可以黑箱作業 : : 第六條 : : 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行之。 : : 本會調查報告之定稿及公佈,應經過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 本會委員對前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本會應併同公佈。 : : 第七條 : : 本會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隻相關事項均應進行調 : : 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之真相。 : : 第八條 : : 三一九槍擊案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但確定裁判 : : 之指揮執行,不在此限。 : :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 : : 本條例公佈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 : ^^^^^^^^^^^^^^^^^^^^^^^^^^^^^^^^^^^^^^^^^^^^^^^^^^^^^^^^^^^^^^^^^^^^ : : 移交本會。 : ^^^^^^^^^^ : : 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 : ^^^^^^^^^^^^^^^^^^^^^^^^^^^^^^^^^^^^^^^^^^^^^^^^^^^^^^ : : 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 : ^^^^^^^^^^^^^^^^^^^^^^^^^^^^^^^^^^^^^^^^^^^^^^^^^^^^^^^^^^^^^^^^^^^^ : : 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 ^^^^^^^^^^^^^^^^^^^^^^^^^^^^^^^^^^^^^^^^^^^^ : 前面是沒有任何部門可以監督該組織 這一條是沒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他 : 那還不叫東廠叫什麼 : : 本會對總統、副總統進行調查時,應注意於適當之時間及處所為之。 : ^^^^^^^^^^^^^^^^^^^^^^^^^^^^^^^^^^^^^^^^^^^^^^^^^^^^^^^^^^ : :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 : ^^^^^^^^^^^^^^^^^^^^^^^^^^^^^^^^^^^^^^^^^^^^^^^^^^^^^^^^^^^^^^^^^^^^ : : 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 : ^^^^^^^^^^^^^^^^^^^^^^^^^^^^^^^^^^^^^^^^^^^^^^^^^^^^^^^^^^^^^^^^^^^^ : : 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 ^^^^^^^^^^^^^^^^^^^^^^^^^^^^^^^^ : 那是不是表示他可以為所欲為 無限上綱了呢 就連總統副總統都得聽他的耶 : :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 : : 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 : : 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 : : 虛偽陳述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罰外,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時四條 : : 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 : :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 : : 第九條 : : 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 : : 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借調本會協助調查期間,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長 : : 官之指揮監督。 : : 第十條 : : 本會對於約詢證人或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 : : ,準用證人保護法官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 : : 第十一條 : : 調查委員之辦公室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本會召集委員並應指派或以契約 : : 方式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 : 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 ^^^^^^^^^^^^^^ : 那是不是表示他可以巧立名目 隨時自肥呢 : : 第十二條 : :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