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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發行股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 內線交易只要內部人事實上經常能夠獲得有關公司業務機密資料,及利用未經公開揭露 之重要消息,連續買賣該公司股票謀取私利,始能符合構成要件。 我國證券交易法未設有內部人利用該公司未經公開之內部消息為要件規定,應為當然解釋 。考諸美日韓各國證交法,類皆載明『內部人利用未經公開之內部消息』之要件於條文中 。所謂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是指大眾尚無法取得之資訊,例如:上市股票公司處理土地 或資產,增減資本額、配發股息紅利或股票,投資計畫或某項生產技術之改革等資訊,未 經發行股票公司當局、或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大眾揭露前,根據此一重大資訊買賣該公司 股票,便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行為。 二、明知為內部消息而加以利用 內線交易須為內部人取得發行股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且明知為內部消息而加 以利用,買賣該公司股票謀利或將內部消息傳遞給別人,而又相信別人會利用此內部消息 買賣該公司股票謀利,即構成內線交易。 三、獲取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所謂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市場之供求,對 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言 (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依證管會解釋:凡涉及營業、財務及損益等預估事項者, 均屬之。 四、須短期內連續買賣證券行為 內線交易行為必須能證明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獲取內部消息,及利用公司內部消息於短 期內連續買賣該公司股票為構成要件,欠缺其一,及不足以構成內線交易行為。內線交易 須為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於買進股票後,在短期再將之賣出;或於賣出股票後在短期內復 行買進,無論買進或賣出之行為,須皆本於內部消息而為者,但不以現金交易為限,至於 進出股票累計總數多寡,股票編號是否相同,或實際交割者為合一批股票,皆非所問。該 短期之期限,美日韓及我國證交法皆規定為六個月(證交法第157條),即以發行股票公 司之內部人在六個月內買賣該公司股票為條件,如買進與賣出行為相隔超過六個月者, 即無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然此所謂六個月期間,應依民法有關期間之規定(民法119條 至123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2.245
Icta:我知道很難判斷了,所以指控要有明確證據 推 140.113.23.102 12/26
inung:不過拿阿扁有未上市股票判斷他是否內線交ꤠ 推 61.231.195.244 12/26
inung:易 會不會過於武斷? 抱歉我前句指的是推測 推 61.231.195.244 12/26
grpsys:我只能說阿扁沒貪污,但A錢方法很多種 推 61.230.122.245 12/26
inung:我是依據你對未上市股票的質疑問你的 因為 推 61.231.195.244 12/26
inung:有買未上市股票是增加內線交易的可能 但不 推 61.231.195.244 12/26
inung:能說他因為有未上市股票所以去懷疑他有內 推 61.231.195.244 12/26
inung:線交易 推 61.231.195.244 12/26
tntn:指控就得有證據,用難判斷就可以推託責任嗎 推 211.74.220.251 12/26
jagdzaku:同樣邏輯:grpsys是否在說謊很難判斷 推 139.175.29.31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