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zeau:說得很好 推 163.25.118.42 12/26
我實在很難理解
既然能夠貼出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
並說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很難判斷的人
居然能夠僅依持股種類和總數 指責或暗示陳水扁"涉及內線交易"
在法律上有所謂"無罪推定原則" 沒辦法證明犯罪的就應該視同無罪
一般人不是司法機關 固然不用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對無法證明的事全都可以用"有可能"來搪塞
但畢竟是毀人名節
實在不是想替陳水扁辯護
雖說政治人物的操守涉及公益
但是這種沒有證據、毀人名節大損陰德的事可否少作
如果形成媒體熱炒的話題更是浪費時間和社會資源
結果就是"信者恒信"
對當事人並不一定公平
我們只是平民又不是政治人物
為什麼要作傳播這種沒有根據帶有政治目的誹謗性言論的工具和棋子
國會中蘇盈貴、陳文茜典型的操作手法就是這樣
趙少康之流的媒體人還會護航說"你們民進黨的民代以前就是這樣搞"
我覺得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已經脫離過去挑戰"政治人物操守是禁忌"的階段
現在應該要求政治人物言論品質的提升
陳文茜、蘇盈貴之流一些沒有證據的指控應該視為不入流
※ 引述《grpsys (人民不是拿來虎爛的)》之銘言:
: 一、利用發行股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
: 內線交易只要內部人事實上經常能夠獲得有關公司業務機密資料,及利用未經公開揭露
: 之重要消息,連續買賣該公司股票謀取私利,始能符合構成要件。
: 我國證券交易法未設有內部人利用該公司未經公開之內部消息為要件規定,應為當然解釋
: 。考諸美日韓各國證交法,類皆載明『內部人利用未經公開之內部消息』之要件於條文中
: 。所謂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是指大眾尚無法取得之資訊,例如:上市股票公司處理土地
: 或資產,增減資本額、配發股息紅利或股票,投資計畫或某項生產技術之改革等資訊,未
: 經發行股票公司當局、或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大眾揭露前,根據此一重大資訊買賣該公司
: 股票,便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行為。
: 二、明知為內部消息而加以利用
: 內線交易須為內部人取得發行股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且明知為內部消息而加
: 以利用,買賣該公司股票謀利或將內部消息傳遞給別人,而又相信別人會利用此內部消息
: 買賣該公司股票謀利,即構成內線交易。
: 三、獲取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 所謂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市場之供求,對
: 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言
: (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依證管會解釋:凡涉及營業、財務及損益等預估事項者,
: 均屬之。
: 四、須短期內連續買賣證券行為
: 內線交易行為必須能證明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獲取內部消息,及利用公司內部消息於短
: 期內連續買賣該公司股票為構成要件,欠缺其一,及不足以構成內線交易行為。內線交易
: 須為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於買進股票後,在短期再將之賣出;或於賣出股票後在短期內復
: 行買進,無論買進或賣出之行為,須皆本於內部消息而為者,但不以現金交易為限,至於
: 進出股票累計總數多寡,股票編號是否相同,或實際交割者為合一批股票,皆非所問。該
: 短期之期限,美日韓及我國證交法皆規定為六個月(證交法第157條),即以發行股票公
: 司之內部人在六個月內買賣該公司股票為條件,如買進與賣出行為相隔超過六個月者,
: 即無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然此所謂六個月期間,應依民法有關期間之規定(民法119條
: 至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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