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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老是以這個條例,說明自己已經在追討國民黨黨產的問題上盡了最大努力, 一切問題都是國親利用在立法院多數暴力,讓這個法案躺在立院無法通過........... 然而,這個條例真的是處理國民黨黨產問題的好方法嗎? 難道,沒有淪為政黨輪替後進行清算之工具的可能嗎? 過去國民黨特殊的歷史背景,黨國一體的特殊環境,是不是應該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呢? ------------------------------------------------------------------------------ 這裡有篇文章,或許可以給大家不同的想法,雖然來自國民黨的智庫......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C-091-232.htm 我覺得裡面有一段話,蠻中肯的。 摘錄於此: 於憲政轉型的非常時期,確實會產生回頭看的法治,與向前看的法治之間的衝突,以及斤 斤計較的正義與寬大為懷的正義之間的矛盾。在這些衝突與矛盾之間,要做非黑即白的選 擇,都只會造成永無止境的「轉型」,「非常」變「正常」!因為那「冤冤相報何時了」 的人之常情,同樣會在憲政運作舞台上,熱烈的上演。 因此,在憲政轉型的非常時期中,正義的意涵應該著重在如何使過去錯誤不再發生,讓歷 史永遠只成為歷史。因此,在憲政變遷的相關立法中,應該力圖透過使用法律來釐清和處 罰過去的錯誤;透過法定的探索和追究過程,來暴露過去的價值體系之錯誤,並促進大眾 對過去的錯誤認知有所反思,以有助透過公共議論,來重新建構國家與社會利益。 從以上的觀點而言,筆者認為在對於政黨不當財產之處理,其正義應展現在如何透過處理 政黨財產,來使大眾認識到以不當之方法取得財產,所產生之利益衝突對我國決策品質產 生之影響;而尤其應注意切勿使處理政黨不當財產取得之立法,成為未來成王敗寇、清算 鬥爭的工具。 ------------------------------------------------------------------------------ 再來看看,民進黨提的法案內容: 來源: http://www.ettoday.com/2002/02/26/91-1268176.htm 摘錄: 依據法務部通過的版本,追索國民黨黨產的基準日為民國90年4月6日,且規定黨費、捐贈 的競選經費等外,政黨申報財產,必須舉證其財產為合法取得,若無法證明財產來源,則 推定為「不當取得」。 ------------------------------------------------------------------------------- 我覺得主要的問題在必須舉證其財產為合法取得,有罪推定原則。 這個部分的認定,國民黨和民進黨有很大的差異,當初,黨國一體,這些國家財產的產權 轉移,只要國民黨通過一個條例,加一些但書,在法律上當然都算合法取得,問題是民進 黨可不認為這是合法的,嚴格說起來,應該算不符合正義,但當時一切都是國民黨說了算 ,合法卻不合公平正義的事一大堆,光這一點就存有很大的爭議空間,這也是雙方最大的 爭執點。 個人認為民進黨在處理國民黨黨產的問題上,不光只是把過去國民黨不當取得的黨產追討 回來,更重要的是在如何預防未來各個政黨可能透過執政不當取得國家資源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30.185 ※ 編輯: grpsys 來自: 61.230.130.185 (12/29 13:35) ※ 編輯: grpsys 來自: 61.230.130.185 (12/29 13:38)
sshsshssh:就因為考慮"特殊環境"才須特別立法.... 推 61.63.39.95 12/29
gangster:還是沒說到問題核心...國民黨會還嗎? 推 140.125.83.215 12/29
※ 編輯: grpsys 來自: 61.230.130.185 (12/29 14:39) > -------------------------------------------------------------------------- < 作者: sshsshssh (草原之人)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討論]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時間: Mon Dec 29 14:17:32 2003 ※ 引述《grpsys (人民不是拿來虎爛的)》之銘言: : 民進黨老是以這個條例,說明自己已經在追討國民黨黨產的問題上盡了最大努力, : 一切問題都是國親利用在立法院多數暴力,讓這個法案躺在立院無法通過........... : 然而,這個條例真的是處理國民黨黨產問題的好方法嗎? : 難道,沒有淪為政黨輪替後進行清算之工具的可能嗎? : 過去國民黨特殊的歷史背景,黨國一體的特殊環境,是不是應該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呢? 請注意 既然中華民國自從民國三十六年就號稱"行憲"進入憲政時期 國民黨自行憲後不再有根據孫中山的建國大綱或訓政時期約法內所賦予的特殊地位 "黨國一體"只是對當時政治形勢的描述 並不意味這種現象有憲政秩序下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國民黨黨產的組成 有行憲前政府撥用(當然是基於國民黨訓政時期的特殊地位)而行憲後未歸還國家的 也有行憲後從應為圖利私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 (同樣的事 公務員如果對其他人民作可能構成圖利罪 對國民黨作則用"黨國一體"搪塞過去) 今天要處理國民黨黨產 並不只是因為"政黨輪替"或"國民黨錢太多" 本質上是中華民國憲法和法律是不是自民國三十六年就如國民黨所宣稱的"行憲"的問題 國民黨的不當取得黨產的存在 就是對中華民國憲法最大的羞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39.95
grpsys:了解。那請問該如何有效切割黨國呢? 推 61.230.130.185 12/29
照我粗淺的看法(我未深入研究) 基於國家目的(公共任務或國家所為的營利行為)而取得的財產 應歸還國家 Ex.國民黨接收的日產或政府基於特定目的撥用者 基於政黨目的而取得的財產 則視其取得過程的合法性 如果違法的 應歸還國家 合法性的判斷 則以其他人民如果處於相當於國民黨的地位時 公務員是否可能構成當時圖利罪 或其他犯罪 ex.國民黨中央黨部土地取得 或者其他人民如果為當時國民黨相同的行為時 是否可能違法(如詐欺、脅迫)而定 ex.革實院土地取得過程 (我相信中華民國的憲法和刑法 都是自民國三十六年以來繼續有效的 國民黨也不能否認這點吧) ※ 編輯: sshsshssh 來自: 61.63.39.95 (12/29 14:42) ※ 編輯: sshsshssh 來自: 61.63.39.95 (12/29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