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uan8979 (裳裳)
看板prozac
標題[分享][轉錄] 公司可以不雇用精神疾病的人嗎?
時間Fri Jan 15 21:31:29 2010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公司可以不雇用精神疾病的人嗎?
時間: Fri Jan 15 21:15:13 2010
※ 引述《shiuan8979 (裳裳)》之銘言:
: 剛剛在別的討論版看到說應徵時公司註明:精神疾病者不錄用
: 請問這樣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嗎?
: 看了一下勞基法,好像沒有類似條文
: 但記得老師上課有教到說
: 雇主不可以任意要求員工提供私人資料
: ex.前科;健檢證明等等
: 除非和工作相關
: ex.雇用客運司機時要知道這個人有沒有突然心臟病發作的可能
: 不然如果在駕駛中突然發作導致乘客傷亡,雇主可能就有賠償的責任
: 但如果是雇用服裝店的職員,應該就不能要求對方提供沒有性病的證明吧?
: 那職員的業務內容如果和精神疾病無關
: 是否也可以拒絕提供相關證明呢?
: 或者經老闆詢問時拒絕承認。
: 如果錄取後才被雇主知道有精神疾病
: 有可能會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而被開除嗎?
: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感謝大家看完我的疑惑,還請不吝解答:D
基本上訂這樣的規定,其實已剝奪人之工作權
但是如果是與工作有直接相關的疾病,雇主也可以主張合理
例如:保全業者要求提供刑事紀錄書(看有沒有前科,就是良民證)
電子業者要求提供眼力證明,證明非色盲
餐飲業者要求提供健檢證明,證明沒有肺結核
不過我想以精神疾病來講範圍太大
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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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to135:我想私人的工作...不要明講吧...免役人家都會問了 01/15 23:12
→ shiuan8979:恩恩不要講 被問也不要承認 除非跟工作內容相關 01/16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