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lchang (Seroxat)
看板prozac
標題Re: 有黑咪
時間Thu Mar 20 22:29:16 2003
※ 引述《carlchang (Seroxat)》之銘言:
: ※ 引述《hemisphere (je t'aime)》之銘言:
: : ya
: 他是怎麼說的
在國內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當中,
精神疾病主要分為"精神病"(psychosis)與"精神官能症"(neurosis)
目前的情況是,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後者可以
理論上如果照DSM-IV診斷準則去硬分
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歸類在mood disorder,
也就是情感性精神病,算是一種psychosis
(但是其實大部分的憂鬱症患者不會有幻聽妄想等psychotic symptoms)
情感性精神病在國內的法律裡面也是歸類於精神病
也就是與精神分裂症,妄想症,器質性精神病等等共同歸類在精神病的範圍內
而國內法條中的"精神官能症"是可以當公務人員
而這"精神官能症"裡面包括了強迫症,恐慌症,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畏懼症,解離症
轉化症,以及憂鬱症等疾病
怪了,兩邊都有憂鬱症?
那憂鬱症到底可不可以當公務人員
精神官能症這邊的憂鬱症應是指Neurotic depression,(精神官能症性憂鬱)
這個詞通常是指因外界壓力適應不良而產生的憂鬱症狀
沒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without psychotic features)
這是相對於有精神症狀的憂鬱症來說的
那麼,憂鬱症到底是該歸在哪邊?精神病還是精神官能症?
我是覺得有模糊地帶,如果是我,我會在必要的時候選擇有利於我自己的方法
例如,請個醫師開證明,證明是只有neurotic depression
應該可以在被刁難的時候適時提出據以爭取工作的權利
教師法裡面另外有對於精神疾病者的限制
是指:教師有罹患或疑似罹患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精神疾病,無法勝任教職
如果憂鬱症能控制得很好,沒有無法勝任的情形的話,
其實也是沒有特殊理由去限制的
事實上如果精神官能症都全部限制當公務人員或老師的話
那就太恐怖了......會少掉一大堆好老師以及認真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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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一段上次po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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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於4日院會審議銓敘部研議有關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疑義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嗣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將該
條規定修正為:「(第一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經查「精神衛生法」
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精神疾病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
疾病。其中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
銓敘部以新修正之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有關不得
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由「精神病」修正為「精神疾病」後,
似已擴大其原有之適用範圍,為維護公務人員任職權益,宜將其
規定中「精神疾病」一詞,修正回復為「精神病」;又在未完成
修法程序前,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窒礙,建議解釋為經合格醫師
證明有精神病者,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經考試院院會討論決定
同意依銓敘部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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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rlchang 來自: 203.75.24.250 (03/2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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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lchang (Seroxat) 看板: prozac
標題: Re: 精神官能症有那麼嚴重嗎
時間: Fri Mar 7 11:57:59 2003
※ 引述《Zonne (別作夢)》之銘言:
: 居然不能報考公家機關............的....
: 他碼的
: 歧視憂鬱症患者
: 他碼的憂鬱症就不會好是吧
: 最好你他媽的那些軍官將士不會給我得憂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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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於4日院會審議銓敘部研議有關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疑義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公務人員……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嗣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將該條規定修正為:「(第一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
病者。」經查「精神衛生法」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精神疾病
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精神疾病。其中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
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等。銓敘部以新修正之任用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由「精神病」
修正為「精神疾病」後,似已擴大其原有之適用範圍,為維護公務人員任職
權益,宜將其規定中「精神疾病」一詞,修正回復為「精神病」;又在未完
成修法程序前,為避免適用上產生窒礙,建議解釋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
病者,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經考試院院會討論決定同意依銓敘部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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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一般的憂鬱症,如沒有妄想幻覺等精神症狀
應可以歸為精神官能症,而不是精神病,是可以任用為公務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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