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ocation (洛克炫先生)
看板prozac
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憂鬱症是法律認知的一種精神 …
時間Sun Nov 26 12:40:42 2006
※ 引述《icerainny (心被挖了怎麼辦)》之銘言:
: 如標題。希望大家能幫忙解決小弟困惑,因為想轉考公務人員,
: 但值錢因為憂鬱症達免疫體位,所以希望大家能當忙。謝謝。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第 二 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衛生局所屬各區衛生所。
四、縣市衛生局門診部及鄉鎮市區衛生所。
五、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我國政
府指定之單位簽證。
第 三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
三、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考試類科中,如有用人機關提報適合全盲或全聾者擔任之缺額,該類科應考人體格檢查標
準不受前項第三款視力或聽力之限制。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其內容應包括應考人個人身分資料、檢查日期、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檢查醫師、應考人自填病史等欄。
再請參照下面考選部新聞稿:
考試院會通過15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消或放寬體格檢查規定
【2005/12/29更新】
考選部於今(29)日向考試院提報「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等15種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通盤修正體格檢查相關規定,其中刪除體格檢查規定者計
有退除役特考等6種考試規則,維持體格檢查但放寬體檢標準者計有原住民族特考等9種考
試規則。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基本人權之保障為普世價值,為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並考量法制發
展、醫學進步之情況,對於應考人體格檢查之限制,應以工作必要之最小範圍為限,非必
要之項目及過嚴之標準,均應酌予放寬。本次15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修正情形如下:
一、刪除體格檢查規定者:共計6項考試,包括退除役特考、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取才
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特考、稅務人員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社會福利工
作人員特考。
二、維持體格檢查但放寬體檢標準者:共計9項考試,包括原住民族特考、民航人員特考、
調查人員特考、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特考、外交及國際新聞人員特
考、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關務人員特考、交通事業人員
特考。
考選部表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部分,計有地方特考等19種考試規則需重新檢討體格檢查
之必要性及檢查項目、標準之適切性,除本次修正完成之15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另
海巡特考規則業已修正放寬,至於地方特考、司法特考、警察特考等3種考試規則因其他條
文刻正研擬修正中,將儘快完成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以落實保障人民應考試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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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二、患有精神疾病,
不能處理日常事務,
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或有傷害行為者。
這邊應該係指有精神疾病(由醫療單位開具證明),
且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而言。
若罹患精神疾病,但可以正常處理日常事務,應解釋為不符合此款之要件。
故檢查單位應詢問受檢人之生活整體狀況及原醫療單位之就醫紀錄審酌而定。
個人拙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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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02.114
※ 編輯: llocation 來自: 59.115.102.114 (11/26 12:41)
推 icerainny:謝謝你的提供的資料 11/26 21:04
推 icerainny:另外請問一下,是不是要拿到重大傷殘卡,從算是身心障礙 11/26 21:21
→ icerainny:才算是身心障礙呢? 11/26 21:21